央行規範手機支付業務 支付機構或無緣O2O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20 08:16
支玉香
央行將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管理再度細化。
日前,央行首次下發關於手機支付的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其起草明中指出,對於目前部分支付機構通過手機二維碼等方式將支付賬戶或其關聯的銀行賬戶用於實體特約商戶現場交易的情形,考慮到該類O2O業務,一方面,對於培養社會公的手機支付習慣、便利小額非現金支付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從鼓勵創新的角度出發,人民銀行可給予一定的觀察期;另一方面,該類業務仍處於探索階段,業務模式多樣,尚未形成統一的安全技術標準和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社會公對該類支付方式的接受與信心也有待市場檢驗,因此目前階段人民銀行暫不宜在管理制度中對其合法性予以承認。
而《指導意見》中的第二章節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商業銀行手機支付業務,規範發展支付機構手機支付業務。
“從監管層的態度中,可以看到手機支付中的主角應是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只是需要規範的配角。”有支付人士指出。
無緣近場支付
指導意見如是解釋手機支付,即手機作為支付終端,基於無線通信網絡與后台伺服器之間的遠程信息交互(即遠程支付),或基於手機與受理終端的近場信息交互發起支付指令(即近場支付),實現貨幣資金轉移的支付方式。
手機支付是網絡支付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網絡支付還包括通過互聯網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
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中,以互聯網支付為主,其中支付寶、財付通等佔據80%的市場份額。
根據iResearch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互聯網支付成交額為5.4萬億元,手機移動支付為1.2萬億元。后者數量級尚不能比肩互聯網支付,但增長卻不容小覷,2013年較2012年成交額放大6倍。而互聯網支付尚未翻倍。
或許,真是因為手機支付的異軍突起引起了監管部門的特別“關照”,繼而出台指導意見。
掘金手機支付的參與者主要是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機構在手機支付領域中,原本只分遠程支付的蛋糕。然而這兩年來,支付機構已經不滿足於此,開始從線上向下延伸。尤其是隨二維碼下支付技術的成熟,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始搶佔手機支付的近場支付市場。商業銀行亦是積極迎戰,與運營商、手機廠商等一起推動NFC近場支付。
但監管層對於支付機構、商業銀行態度迥異。
《指導意見》指出,支付機構只在取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資質時,方可為實體特約商戶提供商業銀行直接發行在付款人手機安全載體內的銀行卡(賬戶)及手機電子現金的近場受理服務,並適用有關銀行卡收單業務的管理規定。
這樣意味,根據《指導意見》,支付機構同時擁有互聯網支付業務資質、銀行卡收單業務資質,才能開展下近場支付,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機構均有上述兩種支付業務資質。
然而,即使這樣,支付機構的近場支付仍難進行。
記者從一家支付機構的法律人士處了解到;“按照去年已經實施的《銀行卡收單業務指導意見》的要求,當地收單要在當地有分支機構落地,支付機構不像銀行那樣可以設置分行、網點,這對於支付機構來成本太高,所以,支付機構下支付基本不太可能。”
這也就意味,支付機構將無緣O2O。
一邊是火焰,一邊是海水。監管層在《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鼓勵商業銀行拓展NFC手機近場支付應用。
《指導意見》中,央行為商業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三者身份給予定位。商業銀行在手機支付服務市場繼續發揮基礎性、推動性作用;支付機構應進一步利用機制靈活、創新能力強的優勢,加強風險管理,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形成對傳統支付服務的延伸與補充;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繼續發揮在銀行卡業鏈中的樞紐作用,為手機支付業務提供安全、高效的銀行卡交易處理與清算服務。
支付機構“不得跨界”
由此,支付機構基本無緣手機支付的近場支付。
此外,《指導意見》中還指出,支付機構不得基於客戶的通信賬戶開展手機支付業務。業內人士向記者解讀,所謂的通信賬戶是指比如手機號、騰訊QQ號、微信號等。
“根據此版本的指導意見,那麼這就意味基於微信的業務比如嘀嘀打車是被暫停的。表面上看來,嘀嘀打車在付款時是直接劃的銀行卡的款。但該業務是建立在微信的基礎之上,同樣有走財付通賬戶的通道。”接近財付通人士表示。
如若規定屬實,那麼支付機構的多項業務或將被暫停。
事實上,這其實是監管層的監管思路,各類支付業務要均衡發展,不得進行跨界。
據了解,央行頒發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牌照共分五類,業務類型分為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銀行卡收單、預付卡發行與受理、貨幣匯兌等。截至2014年2月,央行已經向250家非金融機構發放了支付牌照,其中從事網絡支付的97家,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的54家,從事預付卡業務的166家。
央行對於支付的監管發展完善已歷時數年。2010年6月,央行出台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指導意見》 ;2012年9月,央行發布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指導意見》;2013年7月,央行發布了《銀行卡收單業務指導意見》;2013年3月,下發《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指導意見》、《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並徵求意見。(編輯 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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