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邁入全面風險管理時代
鉅亨網新聞中心
近期,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並實施了《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及《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設立首席風險官,安排專職人員、專門部門開展流動性、市場、信用、操作等風險的管理工作;針對流動性管理,新設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等兩項監管指標,要求證券公司按期達到指標要求。《規範》和《指引》的出臺標志著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要求邁上新的臺階,進入全面風險管理時代。
回顧證券公司的監管歷程,經過3年的綜合治理整頓,證券公司業務經營得到規範,證券公司的風險得到有效化解。2006年和2009年,證監會分別出臺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標志著我國建立起以凈資本為核心監管指標、對證券公司實施分類監管的監督管理機制。2008年和2013年,證監會分別發布和修訂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督促證券公司建立和執行合規管理和動態風控等內控制度,改進加強資訊技術管理,針對證券公司各項業務提出了具體的內控要求。
近年來,證券公司創新業務發展迅速,隨著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類業務的較快發展,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得到拓寬,財務杠桿水平有所提高。此外,隨著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的發展、資本市場的波動以及宏觀經濟增速的放緩,證券公司業務經營風險有所上升,證券公司的監管也面臨更加復雜的形勢。因此,《規範》和《指引》的出臺表明證券公司監管進入新的階段,符合證券公司業務發展的內在需求,有助於提升證券公司風險管理水平,防范流動性風險。
《規範》引入了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要求證券公司對經營中的流動性、市場、信用、操作等各類風險,進行識別、評估、監控及管理,建立包含管理制度、組織架構、資訊技術系統、風險指標體系、人才隊伍、風險應對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文化等方面內容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相比較於《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中按各業務條線對內控工作進行規定,《規範》按風險條線分類的風險管理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對風險的覆蓋更加完整。《規範》要求證券公司制定包含風險容忍度和風險限額等的風險指標體系,通過風險價值、信用敞口、敏感性分析、壓力測試等方法或模型來計量和評估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可量化的風險類型,建立逐日盯市等機制,計算、動態監控關鍵風險指標。可見,《規範》對全面風險管理的指標體系、技術手段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得益於向巴塞爾協議的學習和借鑒,我國銀行業較早地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和體系,風險管理實踐水平提升較快。我國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處於逐步完善階段,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在發布《規範》的基礎上,需結合行業發展階段、業務模式特色、資產負債結構特點等方面不斷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建設,通過借鑒巴塞爾協議的理念、方法、指標等內容,細化各類風險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操作細則。
《指引》除了對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目標、原則、架構、方法做了規定之外,還引入了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資金率(NSFR)兩個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上述兩個指標來自巴塞爾協議Ⅲ關於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LCR指標基本含義是指證券公司30天內可隨時變現的資產對30天內現金凈流出缺口的覆蓋程度需大於100%,NSFR指標基本含義是證券公司1年內長期穩定資金來源對1年內表內外業務所需資金的覆蓋程度需大於100%。銀監會在近期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引入了LCR指標,但尚未引入NSFR指標(主要是由於巴塞爾協議Ⅲ還未對NSFR指標完全定稿),且設定了更長的LCR達標過渡期。《指引》對LCR和NSFR兩個指標的計算方法設定相對簡單,僅對一些納入考慮的項目設定折算率,而《辦法》中包含調整扣減項、取最大值以及可供選擇的兩種計算公式。由於證券公司行業整體財務杠桿水平較低,且持有的自有資產變現能力較強,因此正常情況下,證券公司均能較好的滿足兩個流動性監管指標。但從近期的業務發展趨勢來看,證券公司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融入資金支援融資融券、股票質押回購等信用交易類業務發展的做法變得普遍,證券公司的負債水平上升的同時,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程度也在提高。此外,NSFR在計算所需穩定資金時對自有資金融出資金設定50%的較高折算率,這將給信用交易類業務占比高的證券公司的NSFR指標帶來一定的壓力。
總的看來,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規範》和《指引》對證券公司行業的風險管理意義重大,有助於證券公司在創新發展過程中控制風險底線,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長期來看對證券公司的健康發展和整體信用水平均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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