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劍波“民告官”是是非非:到底冤枉了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2-19 14:51
時隔半年后,幾近被市場淡忘的“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因為楊劍波狀告證監會再起波瀾,市場又重新審視這起事件。楊劍波直呼被冤枉、證監會表示判罰沒有問題、光大證券選擇沉默。誰是真正受害者?
3小時20分鐘內發生了什么
要搞清楚整個事件中各個利益相關方的利害關係,我們有必要對當時所發生的情況進行還原,現在市場上最詳盡的是楊劍波本人的敘述,在接受金融界網站電話連線中他道出了當時發生的一切,不過為了使整個事件更完整,本文引述了《證券市場周刊》對楊劍波采訪的部分內容和證監會后來公布的調查細節。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時02分,光大規則投資部的交易員發起第三組ETF申贖套利交易,3分鐘之內,ETF籃子的171只權重股成交了147只。后來交易員向使用“重下”功能對24只未成交股票進行自動補單,被執行為買入24組ETF籃子股票,報送訂單瞬間送至訂單執行系統。
11時05分,上證指數突然直線上漲5.96,中國石油、中國石化、工商銀行等權重股瞬間觸及漲停。
11時07分,上交所市場監察部開始展開調查,並與中金所監查部進行連線溝通。11時44分,上交所通過官方微博發布“截至目前為止,上交所系統運行正常”
在上述約半個多小時的調查過程中,包括楊劍波在內的光大證券高管開始討論如何采取補救措施,最後光大證券決定通過拆借以及降低其他交易部門的方向性交易頭寸的方法來提供流動性。
12時許,上交所的人抵達光大證券8層。楊劍波需將上交所兩位領導迎到8樓規則投資部交易室並告訴上交所的人,下午將管理好風險,進行對沖交易。
2013年8月16日13時,楊劍波開始進行對沖交易。通過該交易光大證券共獲利7414萬元、規避損失1307萬元。
14時19分光大證券發布公告稱,公司規則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至此,整個“烏龍事件”告一段落。
楊劍波被冤枉了嗎?
2013年11月1日,證監會經過兩個多月調查后發布處罰決定,和楊劍波本人直接相關的判罰為罰款60萬元並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並宣布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證監會做出上述的處罰理由是,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直接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和造成了股票價格的大幅波動,而光大證券在14時19分發布正式公告前進行的對沖交易屬於內幕交易。
楊劍波本人18日在接受金融界網站記者電話采訪中說,他對上述處罰並不認可,其一、2013年8月16日13時做出對沖交易之前包括上證所、上海證監局等部門的人員已經知道此事,對交易采取了默許的態度;其二、對沖交易是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執行的,這是很多券商避免損失的通行做法。
基於上述理由,楊劍波2月8日將證監會告上了法庭,北京一中院2月18日確認將受理此案。在楊劍波看來,這一案件將成為中國法治社會的一塊里程碑。
不過包括法律界、資本市場上的很多人士都不看好此案的審理結果,楊劍波對證監會的訴訟難以改變之前的處罰。
上海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2月18日在獲悉“楊劍波告證監會”立案的訊息后接受金融界網站記者采訪時斷言,該案獲勝的概率為零。
他表示,法院立案是因為遵循了”不告不理原則“,按照訴訟程式,該案可能在一個月后審理,但不會對證監會目前的判罰產生影響。
吳立駿解釋說,證監會關於內幕交易的認定是沒有問題的,最關鍵的理由是光大證券的‘烏龍交易’對市場產生了影響,但在正式公告前光大證券進行了對沖交易,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講,這就構成內幕交易。
上海師范大學商學院投資與保險系副教授黃建中在接受金融界網站記者采訪時亦稱,當日14時22分公告前,光大證券知悉市場異動的真正原因,公眾投資者並不知情,光大證券在此情況下著手反向交易,明顯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則。
證監會的是與非
盡管“楊劍波告證監會”勝訴的希望渺茫,但是在整個“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處理過程中,證監會也不是沒有任何紕漏。
根據楊劍波對外爆料,除證監會相關人員在他當日13時做出對沖交易時並未阻止外,證監會還要求光大證券在發布公告前必須經過審核,導致事實真相延遲被市場得知。
此外,楊劍波還告訴金融界網站記者,證監會做出處罰結果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內幕交易是證監會領導定性的結果,存在行政不作為的情況。
上海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也認可證監會在整個事件處理過程中的“行政不作為”,他對記者表示,證監會監管人員在交易發生前沒有制止顯示出證監會監管水平較低。
不過他同時強調,該理由並不能成為楊劍波狀告證監會的直接證據,因為行政不作為不是此案的核心利益相關點。
吳立駿表示,依照目前國內資本市場的法律體系,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合法合理,該案既考慮了事件本身的違法情況也充分考慮了事件對資本市場未來發展的影響力,如果做出相反的判決結果,中國證券市場可能會更加動盪。
對於楊劍波來說,他也許是真的被冤枉的那個人,但在中國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的情況下,他或許只能成為“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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