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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2/17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5,0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即無償發行。
2.既得條件: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
同時須符合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及個人績效評核指標且善盡服務守則,可分別達成既得
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30%。
●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30%。
●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40%。
惟有視同達成既得條件情形者,不在此限。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辦理。
3.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4.員工獲配限制型員工權利股票後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未達既得
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另發生繼承
時之處理方式,悉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5.員工之資格條件: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已到職,符合公司認定且認為有必要之本公司
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獲配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職務工作
績效、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
決議,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單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激勵優秀人才,並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1.可能費用化金額如以每股28.85元為推估市價(以董事會開會前一個營業日,
即103年2月14日收盤價擬制估算),預估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144,250仟元;
以所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估算,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於103年、104年、
105年及106年分別為18,031仟元、43,275仟元、49,286仟元及33,658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估算,
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發行後103年、104年、105年及106年分別為:0.10元、
0.24元、0.28元及0.19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
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
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獲配之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及受配公積現金(股票)一
併交付信託。未符合既得條件者,其所獲配之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及受配公積現金
(股票)等,由公司依相關規定收回現金及依法辦理註銷股份。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方式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相關法令異動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授權董事
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
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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