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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訊專訪楊劍波:不問輸贏 但求清白

鉅亨網新聞中心

楊劍波
楊劍波

    “我還是有點讀書人的清高”,面對和訊網的追問,光大證券(601788,股吧)烏龍指事件的主角、原規則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如此解釋自己何以堅持狀告證監會。在委屈和不解中度過了半年之后,楊劍波在馬年的第二個工作日把中國證監會告上了法庭,也開始了一場孤獨的戰爭。


  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余波未了。2014年的春節長假剛過,正當光大索賠的投資者和光大證券還在為法院管轄權糾纏不清的時候,原光大證券投資規則部總經理楊劍波一紙訴狀,將中國證監會推上被告席。圍繞烏龍指事件監管層、證券公司以及當事人各方的責任和處罰,證券界再度熱鬧起來。

  事件主角楊劍波在接受和訊網連線時表示,狀告證監會,他準備了頗有一段時間,其目的就是要求證監會撤銷處罰,恢復他的清白。“最終的結果我沒有想過,也不重要,至少可以起到推動中國法治進步的作用,但我相信就國家整體而言,法律環境是越來越好的。”

  楊劍波及其律師向和訊網證實,他已經於2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材料,但案件尚未被受理。其訴訟請求是,中國證監會撤銷其做出的(2013)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13)20號《市場禁入決定書》。

  “按照法律規定,法院應當於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楊劍波代理律師楊翼飛表示,但是由於情況比較復雜,並不排除時間會延遲。截止2月17日發稿,律師並未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

  面對楊劍波的發難,證監會在發布會上表示已經對此有過調查,而中金所和上交所則沉默以對,兩單位相關人員均對和訊網表示,暫時不便置評。

  根據此前報導,楊劍波對媒體詳細描述了8月16號當天光大證券規則投資部發生烏龍指的原委,並描述了公司高管的反應和應對措施,也即所謂“內幕資訊”和“內幕交易”出臺和操作的真實情況。其中最為令市場震驚的資訊,無疑是在光大證券在股指期貨市場對沖的整個過程中,包括證監局、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中金所都始終知道並保持密切溝通,但是根據楊劍波的描述,由始至終他們並未對該“內幕交易”表示過任何異議以及警示。

  在此之前,市場上沒人知道上交所和中金所如此深度的卷入烏龍指事件之中,而上交所更是事發之后早早的撇清了責任。“當時我還是公司人員,公司有紀律,這是很大的原因,當時在光大證券,我必須要服從光大證券的資訊披露紀律。”楊劍波對和訊網表示,當時他並非沒有公布真相的沖動,但是他相信組織,相信紀律,相信公司,事后想來,則有些天真了。

  多位律師和市場分析人士指出,若上述資訊在處罰決定公布前就披露,輿論可能會有很大不同,也無疑將對證監會施加極大的壓力,甚至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中金所可能都要受到一定的波及。

  不過,針對這一點,也有律師在接受和訊網采訪時提出,即使監管部門沒有及時提出制止,也並不意味著“烏龍指”事件不是內幕交易,是否警示和法律事后的定性並沒有必然的聯系。而證監會僅處以以行政處罰而不是刑事處罰,也說明了他們的謹慎,並規避了很多舉證的責任。

  事實上,由於光大證券公司的干涉和勸阻,楊劍波等人原本計劃要求的聽證會也沒有舉行,而處罰結果出來之后的復議程式,幾個當事人也由於各種原因放棄了申請。不過亦有律師界人士透露,原光大證券總裁徐浩明可能已經提起復議,目前結果未知。

  楊劍波則表示,當時沒有請教過律師,因此對放棄這個聽證的權利意味著什么並不清楚,可能是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因為做聽政的話處罰方證監會必須要出示處罰他的依據。至於復議,他經過這段時間和監管部門以及其他各方的接觸,已經不抱希望,索性直接起訴,在法庭上說理。

  和訊網獲悉,即使在光大證券內部,其法律部門和代理的律所當時也準備了聽證和復議的材料,但是被更高層面制止。

  根據財新網的報導,光大集團董事長唐雙寧與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達成了某種“默契”。“2013年下半年經歷多事之秋的唐雙寧,為了不被認定為單位犯罪,決定讓光大證券放棄了此案的聽證和復議,並“犧牲”了四位相關高管。如果追究公司內控和風控的問題,則無論是公司和集團層面甚至監管當局、交易所,都應全面反省甚至追責。但由個人承擔責任則消除了這一“麻煩”。目前除了楊劍波,其他三位當事人囿於種種顧慮,仍保持沉默。”

  楊劍波的代理律師楊翼飛向和訊網指出,楊劍波不屬於公司高管,沒有決策權,僅是一名技術性管理人才,負責執行和實施公司決策,但卻受到與公司三位高管同等級別的處罰結果,對於楊劍波有失公平,實際上按照法律規定,在不構成內幕交易的情況下,楊劍波不應因對沖行為受到處罰。

  而對於錯單交易資訊是否屬於內幕資訊這一核心焦點,楊翼飛向和訊網表示,業界回避了最主要的問題,即法律本身對內幕資訊的規定。他分析指出,錯單資訊屬於申購者的資訊,從目前中國法律來看,對申購者自身因申購產生的資訊,是否界定為內幕資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法律基本原則,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即可以從事。而證監會的兩份處罰決定書,也都認為這個錯單交易資訊屬於比較特殊的情形。

  “證監會在本案中第一次把申購者因錯單交易產生的資訊界定為內幕資訊,這在此前證監會的處罰或案例中並未出現過,也不認為該類資訊為內幕資訊。證監會對第八項的解釋不符合《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背離了《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前七項的列舉性條款,也不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列舉的政策性資訊,超出了法律本身的規定和含義。”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沒有出現過大規模的烏龍指事件,《證券法》1998年制定,最後一次修訂是2005年,其規定相對比較滯后,不能涵蓋這種新型案件。”楊翼飛指出,但不能因為事件影響大,證監會有壓力,就侵犯光大證券和楊劍波的權利。

  事實上,在光大烏龍指事件出來之后,關於認定為“內幕交易”的依據是否充分就被廣泛討論,更有不少投資業界的人士援引國外的經驗認為,證監會的處罰未能和國際接軌。

  2013年9月19日,“倫敦鯨”案中,摩根大通cio辦公室持有大量cds合約,交易和持倉量極大影響了市場價格,后被市場發現才被迫公開其交易相關資訊。美國sec對摩根大通追究的責任主要在於內控失職,而非“內幕交易”。

  在2008年法國興業銀行(601166,股吧)交易員重大交易欺詐、偽造頭寸一案中,法興用了兩天的時間核查欺詐事實,確認頭寸。隨后,在告知法國央行行長、審計委員會和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的情況下,法興在非常不利的市場環境之中,對該案中的頭寸緊急平倉,整整拋售三天,平掉全部頭寸后,才公布停牌、欺詐案事實和公司因此導致的損失情況。

  楊劍波堅持從“對沖”這個交易模式的技術角度為自己開脫。他認為,光大證券針對上午錯單交易采取的對沖措施屬於基於市場中性規則型投資的交易原理進行的常規性必然性操作。市場中性規則型投資的交易原理要求每個完整的交易都包含“多”“空”兩筆交易或“多”“空”兩個方向的交易,其業務特性決定了該業務不留單邊的風險敞口。這意味著,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產生了單邊頭寸,都要盡快完成對沖以平衡風險。光大證券並未“利用”錯單交易資訊,也不存在謀利的主觀目的。因此,光大證券的交易行為並不構成內幕資訊交易。

  事實上,由於該內幕交易案件已經涉及到對於投資交易的資訊披露界限的爭議,比如錯單交易該在何種程度上予以公開披露,而對沖作為一種投資模式,其固有的多空規則、套利模式,也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該事件的沖擊。

  據楊劍波透露,目前他已經接受了母校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教授兼金融實驗室主任一職,將會暫時回到學校生活。但是在言談之間,他顯然並未放棄對量化對沖這一前沿的投資領域的渴望,而最終能否回到證券市場,則有待於他狀告證監會的輸贏決定。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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