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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14款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5/04/12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NA 3.變動原因:本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會以私募方式辦理現 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7項規定,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 年內,分次辦理。因期限將屆,基於考量現有法令規範之時效性與可行性,決定未募集 完成之股數,於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本私募事宜。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 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 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 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 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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