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得電: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私募發行普通股之部份條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08 18:14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0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8,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普通股28,000,000股額度之範圍
內,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一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無條件進位)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
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價格以不低於前述參考價格之八成
。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及市場狀況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或
購買機器設備或設建廠房或為策略聯盟發展相
關事務使用,可擴大公司未來營運規模。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實際籌資
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充實營運資金、引進策
略性投資人,並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
,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
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股權關係;
另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
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
性及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及市場狀況定之)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發行之新股
,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另依
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之股票於交付
日起三年內,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
轉讓條件外,餘不得再賣出。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私募普通股案之實際發行價格、發行條件
、發行辦法及其他事項,如因法令變更、主管
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而有變更之必要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本私募普通股案之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
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3)補充公告修正之內容項目:
4.私募股數或張數
5.得私募額度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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