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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崔世和 董事
莊永順 董事
宋英銓 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於與本公司所營事業相同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經出席股東表決結果通過,許可上開董事競業行為。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泰永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崔世和董事長
泰永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崔世和董事長/莊永順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同第6點。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泰永電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浦東外高橋保稅區美盛路168號4樓。
泰永電子(蘇州)有限公司:蘇州市相城經濟開發區富元路富陽工業坊5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同母公司。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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