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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款
1.事實發生日:115/04/13
2.公司名稱:普瑞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申請撤銷114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年04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40264號函核准廢止。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
將於接獲金管會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該價款,
並負損害賠償責任。退還之價款將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認股
之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匯款帳號以近期股東名簿記載之銀行帳號為
之,未提供匯款帳號者以郵寄支票為之,匯費及掛號支票郵資由本公
司負擔。本公司對於已繳交股款者應退還股款計算如下:
退款金額=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365】
註: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
告固定利率為基準計算之,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
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2)實際退款日期:由董事長依法核定後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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