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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加百裕: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3323


公司名稱:加百裕

發言日期:2026/03/13

發言時間:19:38:27

發言人:林建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3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2,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共計新台幣2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最近一年度公司年度

結算之稅前每股盈餘(EPS)達新台幣0.5元(含)以上,且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

在職,並需符合最近一年度員工個人績效評核達到平均(含)水準以上,且未曾有

違反法令、道德行為準則及懲戒處分等相關規範及約定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

之股份比例如下:

1.屆滿1年: 30%

2.屆滿2年: 30%

3.屆滿3年: 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

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

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標準認定之。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

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

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3.單一員工取得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住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2026年03月04日之收盤價每股34.5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

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69,000千元;依既得條件於2027年~2029年每年可能費

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40,250千元、19,550仟元及9,200千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若依本公司於2026年03月04日之在外流通股份98,673,149股計算,2027年~2029年

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41元、0.20元及0.09元。對本

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

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

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

/保管,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

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

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

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

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民國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嗣後如因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

審核要求而有修訂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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