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崴能源:更正114/11/13公告修訂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部分文字修正)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5/03/1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8/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公告本公司112/08/08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
到期日(民國115年11月22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包括股東常
會及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
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
(認購)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集保結算所」)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
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惟,自114年7月1日起,即使於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之停止過戶期間,債券持有人
仍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換;惟轉換後所取得股份,因未列入股東名簿,將不具
參與該次股東會表決權。
前述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緣由:依金管會證期局要求,調整及刪除文字。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
到期日(民國115年11月22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包括股東常會及
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
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
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認購)之外,
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集保結算所」)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
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
前述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停止轉換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1)修訂條文若經主管機關指示而需再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規定全權
處理之。
(2)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後,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及「債券訊息市場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間,
債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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