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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15/03/1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黃孟楷/業務行銷中心副總經理
(2)林仕文/財會中心協理
(3)李權倫/總經理室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黃孟楷Microloops Vietnam Corp. Company Limited 法人董事代表人
(2)林仕文Microloops Vietnam Corp. Company Limited 法人董事代表人
(3)李權倫Microloops Vietnam Corp. Company Limited行政管理中心協理
&惠州惠立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協理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李權倫/總經理室協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惠州惠立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協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南塘路1號(1號廠房)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電子零組件之製造及買賣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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