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財經
引言:監管風暴下,涉虛擬貨幣民事裁判口徑的重要性愈加凸顯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兩高一部」等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9.24通知」),我國內地開始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管。最近監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又陸續發文,重提嚴格執行「9.24通知」並明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升級至「全面禁止」。從法律意義上講,任何涉及虛擬貨幣的經營活動都屬於非法金融活動,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亦不被鼓勵或支持。
然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與社會現實的客觀需求之間,往往存在著一道鴻溝。 儘管監管利劍高懸,但虛擬貨幣作為一種在全球範圍內具有巨大市場影響力的「數字資產」,其所引發的民事法律糾紛並未因此銷聲匿跡,反而因交易的「地下化」和風險的爆發而愈發複雜和尖銳。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結的涉虛擬貨幣民事案件數量呈顯著上升趨勢,涉及的法律關係從傳統的財產糾紛、合約糾紛,延伸至新型的委託投資、技術服務等領域。
在這一背景下,作者對內地法院關於涉幣類民事糾紛的裁判口徑和司法態度進行系統分析,以期為各方提供參考。
一、為何研究涉幣類民事裁判口徑?
第一,關乎個人財產權益的保護。 儘管虛擬貨幣不具備與法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法幣在市場中流通、使用。但虛擬貨幣作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或「數據權益」,在民事領域中是否仍具有財產屬性?當事人投入的真金白銀如何定性?這是法院必須面對的難題。
第二,關乎市場秩序的平衡。 法院的裁判不僅要執行監管政策,宣告涉幣合約的效力,同時也要避免當事人因「無效合約」而遭受巨大的財產損失,防止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甚至「不勞而獲」的負面導向。
第三,關乎司法的統一性。 眾所周知,我國目前並無有關虛擬貨幣的專門法律法規。在缺乏上位法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各地法院在處理同類案件時可能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同案不同判),裁判標準的統一性亟待構建。
因此,對現有的涉虛擬貨幣民事判例進行深入剖析,歸納其裁判邏輯,提煉核心觀點,不僅是法律實務的需要,也是作者試圖對「監管文件」與「私法自治」之間微妙平衡的深刻探索。
二、涉幣類民事案件有哪些類型?
(一)虛擬貨幣投資糾紛
這是最常見的類型,核心爭議在於委託投資協議的效力。投資者將資金或虛擬貨幣交付給受託人,委託其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如合約、現貨)以獲取收益,但最終發生虧損而引發訴訟。法院一般考慮兩方面因素:
第一是合約效力:法院通常援引「9.24通知」,認定投資虛擬貨幣或提供相關服務的合約,因違反強制性規定(如擾亂金融秩序)而無效;第二是損失分擔:合約無效後,返還本金是基本原則。但對於產生的虧損,法院會考量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委託人明知國家禁止但仍參與投資,自身有重大過錯;受託人提供專業服務或居間撮合,其過錯更大。實踐中常見按份承擔或由受託人承擔主要責任。
(二)虛擬貨幣借貸糾紛
此類案件以虛擬貨幣作為借貸標的物,通常涉及出借人將特定數量的比特幣、以太坊等借給借款人,並約定到期後按數量或折算人民幣返還。最近網上開始流傳歐易老闆徐明星曾借出1500個BTC,對方到期未還,徐老闆至今維權未果。
(圖片來源網路,侵刪)
法院主要考慮兩方面,第一是借款合約有效性,根據現行政策法院會認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貨幣屬性,因此不構成傳統的金融借款合約。若將虛擬貨幣視為一般財產或物,則構成借物合約,合約本身不必然無效。此時,需要考慮第二個問題:返還方式與折算。若法院認可借物合約的效力,則爭議焦點轉向如何返還。是原幣返還,還是折算為人民幣返還?若折算,應以借入日、到期日還是裁判日的幣值作為折算基準?實踐中,多數傾向於以借款目的或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法院一般不會主動將訴爭的虛擬貨幣折算為法幣(這本質上是一種為虛擬貨幣定價的行為,不符合「9.24通知」的規定)。
(三)虛擬貨幣挖礦糾紛
「挖礦」作為一種高耗能活動,已被明確禁止。由此引發的糾紛主要圍繞礦機買賣、租賃、託管服務、電力供應以及相關營運管理和技術開發等。實務中常見的爭議有礦機買賣合約、礦場租賃/託管合約、電力採購合約糾紛。根據2023年《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考察合約的簽署日期。如果合約在2021年9月3日(即監管部門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的日期)之前簽訂,此時國家並未明確禁止虛擬貨幣挖礦,合約原則上有效;在2021年9月3日以後簽訂的合約,法院則會認定為無效。
處理後果:合約無效後,法院通常判決解除合約,礦機設備等可返還(不考慮行政監管的情況下)。但對於已履行的電力供應和託管服務費,法院一般會依照「不當得利」或「無效合約的財產處理」原則,考量雙方過錯後,決定是否支持支付或返還。
(四)虛擬貨幣財產侵權與不當得利糾紛
涉及虛擬貨幣被盜、被騙或錯誤轉賬等,屬於非合約之債。實務中常見的形式是受害人遭遇虛擬貨幣被盜取、詐騙;或者因操作失誤錯誤轉賬給他人。在民事法律的視角考量(即不考慮刑事報案),有兩個主要因素:第一是財產屬性的確認,在侵權和不當得利領域,理論上法院更傾向於承認虛擬貨幣作為一種網路虛擬財產的屬性,從而支持受害人或付款人的返還請求權。實務中,很多法院不太會受理該類案件,要麼讓當事人走刑事控告,要麼以「虛擬貨幣不受國家保護」為由,拒絕受理立案;第二是返還的履行。即使前述權利得到確認,但由於虛擬貨幣轉移的匿名性、跨國性,以及其價格波動性,如何強制執行和返還,仍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三、現有裁判文書的主要觀點歸納
作者通過對近年來數百份涉幣類民事裁判文書的系統梳理,內地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已逐漸形成一些趨於統一的核心觀點和裁判傾向。
(一)涉幣合約的效力認定:以「監管禁止」為基調
如今法院在判定涉虛擬貨幣交易合約的效力時,幾乎一律以國家監管政策為最高指引,特別是「9.24通知」,具體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否定性認定。凡是直接以虛擬貨幣作為交易標的物或直接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的合約(如委託炒幣、虛擬貨幣兌換、礦機託管等),法院通常認定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金融秩序,判定合約無效。
第二,有限支持。對於不以交易為直接目的,而是將虛擬貨幣視為一般財物或數據權益的法律關係(如侵權、不當得利,以及部分法院認定的借物合約),法院則可能在不涉及金融秩序的層面,有限度地承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進而保護當事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
(二)合約無效後的財產處理:過錯與返還原則
在合約被宣告無效後,財產的返還和損失的承擔是裁判的重點,這直接體現了司法的「溫度」與「平衡」。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第一,本金返還。對於委託投資或借貸中投入的人民幣本金,法院普遍支持返還。這是基於合約無效後的互相返還原則,但是會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很難全部支持某一方。
第二,損失分擔中的「過錯」考量。雙方過錯:法院會明確指出,虛擬貨幣的投資風險與監管政策是社會共識,因此委託人(投資者)明知風險仍參與,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受託人過錯: 受託人(平台、操盤手)因組織、策劃或提供專業服務,其過錯通常被認定為大於委託人,尤其是在涉及欺詐或專業優勢時。
第三,裁判結果。最終的判決結果往往體現為雙方按過錯比例承擔損失,或由過錯較大的受託人承擔全部或主要的返還/賠償責任。例如,在「挖礦」合約無效案件中,法院通常判決礦機設備可返還,但對於已履行服務的對價(如電力費、託管費),則需根據過錯比例決定是否支持。
(三)借貸案件中的「折算基準日」爭議
在少數將虛擬貨幣借貸認定為有效「借物合約」或需要進行財產折算的案件中,幣值折算基準日的確定是關鍵。法院裁判時有三大原則:
首先,在主流價值傾向上,考慮到虛擬貨幣價格波動劇烈,多數法院傾向於選擇履行義務發生之日(如約定的還款日或借入日)作為折算基準日;其次,避免「投機」。較少有法院選擇判決作出之日進行折算,因為這可能導致勝訴方獲得巨大的投機性收益,或導致敗訴方承擔超出其預期的損失,有違公平原則。法院的目的是恢複合約無效前的狀態,而非支持一方的投機利益;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法院不為虛擬貨幣進行定價。前述的虛擬貨幣價值折算有一個前提就是,合約當事人必須自行約定虛擬貨幣的價值(價格),此時法院都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法院不會也不能主動認定虛擬貨幣的市場價值。
四、結語:禁令難阻洪流,涉幣民事糾紛未來可期
如今中國內地的監管政策已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畫下了一條清晰的紅線。從當前裁判口徑來看,「全面禁止」是涉幣類合約效力認定的最核心邏輯,法院通過宣告合約無效,從司法角度維護國家金融監管秩序。
然而,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虛擬貨幣作為一種跨越國界、基於底層技術邏輯運行的數字資產,其在全球範圍內的影響力和滲透力只會持續增強。它已經以一種不可逆轉的姿態融入了全球經濟和社會生活。理由有二:
其一,民事糾紛的源頭並未枯竭。 只要虛擬貨幣仍具有市場價值,人們對其的投資、持有和交易需求就不會停止,由此引發的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就會持續存在。
其二,新型糾紛的挑戰日益嚴峻。 隨著技術發展,涉及DeFi、NFT、DAO、RWA等新形態的民事糾紛將陸續進入司法視野,對法院的專業知識和裁判智慧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未來的涉幣民事糾紛只會多,不會少。內地法院在堅持監管大原則的同時,必須在個案中展現出更強的法律技術性與裁量平衡性。既要依法制止和懲罰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也要在合約無效後,盡力通過財產返還、不當得利規則等私法工具,保護當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
最終,涉幣民事裁判口徑的演進,將是中國司法在全球化數字經濟時代、在公法監管與私法自治的張力甚至衝突下,不斷探索和完善自身法律體系的生動縮影。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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