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財經
引言
全球前十大虛擬貨幣交易所,其中有八家的創始人都有華人背景(甚至有些就是中國公民)。這也造成一種現象:自2017年「9.4公告」以後,內地虛擬貨幣交易所陸續出海,但是其非核心的員工並未出海。雖然劉律師並未做過嚴謹的統計,但總體上評估,這些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工作的內地人數量還是不少,尤其是集中在深圳、杭州、上海、成都、北京等內地幣圈氛圍相對濃厚的城市。
作為Web3律師,尤其是偏刑事辯護的律師,今天我們就聊聊中國內地人為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工作,有哪些刑事法律風險。
一、虛擬貨幣交易所在中國法律上的定性
其實中國到現在為止,並未針對虛擬貨幣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我國內地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主要見於國家部委單獨或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文件」,這些文件雖然不是法律、法規,但其實大家千萬不要小瞧它們的「威力」,尤其是有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簡稱「兩高一部」)參與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很多時候都可以被司法機關直接引用作為裁判的依據。所以,我們說「虛擬貨幣在中國法律上的定性」,應當被理解為一種廣義的「法律」,涵蓋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
針對虛擬貨幣交易所,目前有兩個比較重要的監管文件提及:
一是2017年的「9.4公告」。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網信辦、工信部等七部委聯合發文《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雖然該公告意在規制虛擬貨幣ICO融資活動(即代幣首次發行融資),但裡面提到:「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資訊仲介等服務。」
二是2021年的「9.24通知」。2021年9月24日由「兩高一部」、央行、外管局等國家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這個通知就更加明確了禁止虛擬貨幣交易所在中國內地進行任何的展業活動。其原話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網路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也就是只要是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此時中國內地現存的虛擬貨幣交易已經或正在被刑事打擊),通過網路向內地居民提供服務(無論什麼服務)都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9.24」通知還專門提到,中國境內的居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如果明知或應知(即「推定明知」的情形)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在進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而仍然為交易所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將會被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二、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內地員工的刑事風險
由此可知,內地的居民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相關工作,肯定有法律風險,根據我國法律體系,由輕到重可分為刑事法律風險、行政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風險。前述「9.24通知」所謂的「追究有關責任」,我們認為主要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本文着重分析刑事責任。
公司員工的刑事風險自然緊密跟隨公司老闆或公司業務(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目前國內對於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常見的刑事風險有以下幾種:
(一)開設賭場罪
對於開通合約產品的交易所來說,目前國內已經有法院將虛擬貨幣合約交易認定為賭博,那麼交易所的老闆及其員工就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
(二)非法經營罪
目前涉虛擬貨幣的非法經營罪主要見於非法換匯、非法買賣外匯、非法提供支付結算通道,大部分虛擬貨幣交易所及其入駐的U商自然在進行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如果當事人使用境內的人民幣在虛擬貨幣交易所購買了虛擬貨幣,再使用該虛擬貨幣兌換為其他法幣,其實就違反了中國外管局、央行的現行政策,情節嚴重時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不提供人民幣入金C2C交易的交易所,至少也提供虛擬貨幣之間的幣幣交易。雖然目前國內並沒有將虛擬貨幣認定為證券,但是根據國際趨勢尤其是美國和新加坡目前的司法實務,未來不排除國內也會邁出這一步。一旦到此地步,則國內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將經營虛擬貨幣的行為也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如果各位經常使用某些境外社交平台的話,你會發現很多幣圈KOL的介紹中都會附帶着幣安、歐意等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拉新返傭鏈接。作者也辦理過好幾起幣圈的傳銷案,尤其是虛擬貨幣交易所為了推廣平台自身或某個代幣而進行推廣、拉新,往往會伴隨著「拉人頭、發展下線、返傭積分、加速挖礦」等模式,形成金字塔式的層級推廣體系,極易突破傳銷犯罪的入罪門檻(如參與人數超過30人且層級在3層以上等)。
(四)洗錢犯罪
這裡的洗錢犯罪包括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簡稱「掩隱罪」),尤其是掩隱罪,屬於幣圈的高發罪名。虛擬貨幣基於其自身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徵,極易成為洗錢犯罪的工具,趙長鵬之前被美國西雅圖聯邦法庭判處4個月監禁,並罰款43億美元,主要也是幣安交易所被指控違反了美國的反洗錢法規。
如果虛擬貨幣交易所被國內司法機關認定涉嫌洗錢犯罪,那麼參與相關業務的員工難以「獨善其身」,全身而退。
(五)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幫信罪在網路犯罪中被大量適用,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中,也具有一定的適用場景。尤其是對於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員工來說,一旦確定該主體涉及犯罪,那麼交易所的員工為交易所本身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技術支持」,極有可能構成幫信罪。
三、劉律師的建議
可能有些讀者朋友認為,作者有點「草木皆兵」,甚至是在故意販賣焦慮了。客觀上來說,自2017年至今,國內出走海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即使目前仍有內地員工,但是極少有被刑事追責的;但是內地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基本上已經被「掃蕩殆盡、片甲不留」。對於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諸如幣安、歐意、火幣等,內地的司法機關還時不時地請求他們配合內地的執法、司法活動,提交一些涉案人員在交易所的KYC和交易資訊,似乎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已經安全到不足以讓內地的執法、司法機關啟動法律打擊,尤其是刑事打擊。
但是作者又必須告訴大家,基於我們在中國內地的實務經驗,尤其是很多律師並不涉及Web3領域的經驗,作者建議各位一定慎重對待內地監管層對虛擬貨幣的態度,無論是重提舊的監管政策(比如這次央行行長說的:「繼續打擊虛擬貨幣的炒作和經營行為」)還是出台新的政策。
對於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員工而言,目前有傳聞幾大交易所在陸續裁員,如果真的被裁,從某種意義上也不是一個壞事。對於仍在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工作的內地員工,一定要評估自己的業務內容、法律風險,重新衡量一下自己的收益和面臨的風險是否對稱。
四、寫在最後
從CZ被美國制裁到最近被赦免,以及其開始擔任多國的加密業務部門指導、歐意不斷提及合規、Coinbase也不斷擁抱美國的監管等等來看,中心化的交易所只會越來越擁抱政府監管,而去中心化交易所有可能逐步崛起。
但就中國內地的加密行業來看,只要涉及虛擬貨幣,都會有或多或少的法律風險。雖然現在交易所、挖礦、發幣等團隊可能仍在中國內地進行業務活動,但是一旦監管者決心要打擊,那麼這些踩在監管紅線上的業務和相關人員就面臨着極大的刑事法律風險。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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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資加密貨幣前,請務必深入研究,理解相關風險,並謹慎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不要因為短期高回報的誘惑而忽視潛在的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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