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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廣東試點互聯網股權籌 擬年內組建50家平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23 13:46


深圳商報記者 謝惠茜

昨日,廣東省金融辦對外發布了《廣東省互聯網股權籌試點工作方案》(下文簡稱《方案》),這意味全國首個省級互聯網金融股權籌監管檔案正式落地。


據深圳商報記者拿到的《方案》中顯示,計劃2015年底全省組建互聯網股權籌平台達50家,完成籌融資額5億元,並將從本月起正式啟動股權籌試點工作,8月底前確定首批試點並報省金融辦備案。其中,9種籌運營模式平台或有望拿到試點“指標”。

5億籌“業績目標”或為保守數字

在此《方案》發布之前,全國範圍內,還沒有一個省對互聯網金融股權籌專門出一個檔案。此舉顯示了廣東在培育互聯網金融,特別是在發展股權籌上的決心。

據廣東省金融辦起草該檔案的相關負責人介紹,兩會期間,試點股權籌被寫進兩會政府工作報告。兩會后,省裏面就在醞釀這件事情了。不僅為此專門請示過證監會,3月份就快速拿出草案,並在業內進行過一輪調研和意見征集。

而《方案》的內容同樣也顯示了廣東的“野心”。對於今年的“業績目標”,《方案》中規定:“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帶動一批新的平台發展,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經營模式,樹立一批規範發展的優秀典型,扶持一批創業創新的優質項目,構建覆蓋全省、輻射全國、線上下相結合、以股權籌平台為中心的創業創新生態圈,把我省建設成國內互聯網股權籌發展的新高地。2015年底全省互聯網股權籌平台達50家,掛網創業創新項目5000個,成功籌資的創業創新項目400個,完成籌融資額5億元。”

對於這個目標,廣東省金融辦起草該檔案的相關負責人接受採訪時表示信心滿滿。據其透露,“目前廣東至少已經有30家股權籌企業了,而其中一半的企業在今年成立。這明,行業發展很快。”

而正牽頭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負責人、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朱明春接受記者採訪時也指出,“雖然目前看來,股權籌發展最好的區域為北京,但廣東在此方面仍具有一定的優勢。況且廣東互聯網金融的創業氛圍非常好,加上政府的扶持,有趕超北京的可能。”

智金匯創始人楊溢更是認為,從歷史數據積累和新增平台的增長速度來看,5億元籌額度只是“保守數字”。據其透露,僅智金匯一家平台,今年的融資金額目標便為1億元。“在持續的政策利好前提下,下半年各家籌平台業務發展速度都會加快。”

9種籌平台或有望拿到試點“指標”

《方案》中指出,將從本月起正式啟動股權籌試點工作,由各市組織發動平台試點申報,8月15日前將試點方案報送省、市互聯網金融協會,8月底前確定首批試點並報省金融辦備案。

那麼,怎樣的股權籌平台才能拿到試點“指標”?

“目前我們採取的是鼓勵企業自主申報的方式,我們已經將通知發至各籌平台了。而在《方案》中,我們也大致確定了9種股權籌的運營模式,根據申報的企業未來的試點名單將兼顧這9種模式,力求每個模式有一個合適的標桿。”朱明春透露。

這也意味,《方案》中提及的9種股權籌模式企業都有望成為試點平台。這9種模式分別為科技籌模式、純互聯網運營模式、一站式創業綜合服務模式、互聯網籌交易中心模式、專注新三板股權投資模式、依托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股權籌綜合服務模式、與公益籌相結合模式、綜合金融服務模式。此外,第9種模式是“其他創新模式”。《方案》鼓勵各試點平台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結合實際和自身特點,探索新的運營模式。

為試點平台劃定“紅線”和“底線”

此外,在《方案》中,廣東還明確給試點的股權籌平台劃定了“紅線”和“底線”。其中,《方案》要求各試點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法》和《證券法》等有關規定,不得從事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以及“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資金池”、“自融”等活動,並規定了9個方面的禁止行為。對投資人保護方面也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禁止“利用平台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和“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試點方案規定股權籌平台不得兼營P2P網絡借貸業務、不得對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不得提供股權等有價證券轉讓服務。

9種股權籌模式有望成為試點平台

1 科技籌模式

2 純互聯網運營模式

3 一站式創業綜合服務模式

4 互聯網籌 交易中心模式

5 專注新三板股權投資模式

6 依托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股權籌綜合服務模式

7 與公益籌 相結合模式

8 綜合金融服務模式

9 其他創新模式

禁止股權籌從事的9種行為

各試點平台應當遵守《公司法》和《證券法》等有關規定,不得從事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有以下行為:

1.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2.對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

3.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4.利用平台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5.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6.從事證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管理等證券經營

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外);

7.兼營P2P網絡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8.採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9.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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