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致: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8/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3年5月10日董事會及113年6月25日股東會決議通過「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本公司113年5月10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本公司114年8月8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
法」第五條的既得條件。
(2)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一年仍在職,於當年度
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稅
後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6%,可既得40%股份。
2.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二年仍在職,於當年度
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稅
後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10%,可既得30%股份。
3.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三年仍在職,於當年度
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稅
後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10%,可既得30%股份。
4.既得條件依上述第1~3款條件發放,但因國際或產業市場情勢致公司產生影
響時,得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提案修正績效指標或發放比例,並經董
事會決議。本辦法發行後若有修訂,應經股東會決議變更發行辦法,並取
得所有員工簽訂之修改同意聲明書後施行。
(2)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一年仍在職,於當年度
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
業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6%,可既得40%股份。
2.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二年仍在職,於當年度
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
業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10%,可既得30%股份。
3.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三年仍在職,於當年度
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
業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10%,可既得30%股份。
4.既得條件依上述第1~3款條件發放,係以事業群為激勵對象,則依本公司各
事業群之年度營業收入或營業淨利為計算基準。本既得條件若因國際或產
業市場情勢致公司產生影響時,得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提案修正績效
指標或發放比例,並經董事會決議。本辦法發行後若有修訂,應經股東會
決議變更發行辦法,並取得所有員工簽訂之修改同意聲明書後施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修訂後辦法將提最近一次股東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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