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公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和創國際開發(股)公司
相對人:本公司、新城市投資有限公司、宇思投資(股)公司、曾芷陵
崔家興、王偉坤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商暫字第12、1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7/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3項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91條規定為無效而
申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
6.處理過程:
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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