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公告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14號、15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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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相對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黃立中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14號、15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4/06/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日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14號、15號民事裁定書,判決主文表示:
聲請均駁回。
6.處理過程:
(1)股東黃立中就本公司114年6月20日召開114年股東常會討
論事項第二案「擬處分中福公司所有座落於『桃園市中壢區中
正路四段353號』之中壢廠全部土地」,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定暫時處分,請求禁止本次股東常會就該議案為討論、表
決、作成決議。惟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後,認本公司就
討論事項第二案處分中壢廠全部土地之緣由、方式及成交最低
價格等重要資訊,已提供參與決議之股東知悉,且於議事手冊
所附標售公告,亦載明標售標的、底價及投標人限制資格,足
徵討論事項第二案經決議通過後,採公開標售方式,由投標人
參與投標,方得確認交易行為實際相對人及成交價格,則開標
前自無從預測交易對象、價金而加以記載,況討論事項第二案
乃因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來函之要求辦理,故法院
認並無違反相關法令,指明聲請人未釋明將來勝訴可能性。
(2)另法院認為聲請人稱得依據公司法第194條規定請求本公司董
事會停止行為等語,但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有違反何等法令或
章程,並未具體說明並提出相應證據以為釋明,亦屬無據。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就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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