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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福:公告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14號、15號民事裁定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公司代號:1435


公司名稱:中福

發言日期:2025/06/19

發言時間:18:26:39

發言人:陳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相對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黃立中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14號、15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4/06/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日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14號、15號民事裁定書,判決主文表示:

聲請均駁回。

6.處理過程:

(1)股東黃立中就本公司114年6月20日召開114年股東常會討

論事項第二案「擬處分中福公司所有座落於『桃園市中壢區中

正路四段353號』之中壢廠全部土地」,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定暫時處分,請求禁止本次股東常會就該議案為討論、表

決、作成決議。惟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後,認本公司就

討論事項第二案處分中壢廠全部土地之緣由、方式及成交最低

價格等重要資訊,已提供參與決議之股東知悉,且於議事手冊

所附標售公告,亦載明標售標的、底價及投標人限制資格,足

徵討論事項第二案經決議通過後,採公開標售方式,由投標人

參與投標,方得確認交易行為實際相對人及成交價格,則開標

前自無從預測交易對象、價金而加以記載,況討論事項第二案

乃因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來函之要求辦理,故法院

認並無違反相關法令,指明聲請人未釋明將來勝訴可能性。

(2)另法院認為聲請人稱得依據公司法第194條規定請求本公司董

事會停止行為等語,但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有違反何等法令或

章程,並未具體說明並提出相應證據以為釋明,亦屬無據。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就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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