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5-13 21:57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5/1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1/1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董事會於114/01/15決議發行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並經114/03/
06董事會修訂通過「114年度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2)發行辦法修訂前(114/03/06修訂版)條文: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
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
八項及...(以下略)。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略)
(二)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
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
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需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董事會。
五、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以董事會決議發行日前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70%
(二)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個人
績效目標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等第至少為A- (含)以上
、工作成果達成本公司所設定之個人績效標準,於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之
最高股份比例分別為:
屆滿一年:80%
屆滿二年:20%
(三)(略)
(四)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
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以發行價格買回並予以註銷。
(五)員工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轉調關係企業、死亡、解雇等之
處理:
1.自願離職:遇員工自願辦理離職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部分,於離職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原認購
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略)
3.退休:遇員工辦理退休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
,於退休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原認購價格收買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資遣:員工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部分,於被資遣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
依原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6.(略)
7.解雇:員工經本公司依相關規定解雇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部分,於被解雇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
原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六、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
數交付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保管,並配
合辦理所有程序及相關文件之簽署。
(二)於前條件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
押、轉讓、贈與、質押、無異議請求收買權或以其他方式之處分。
(以下略)
八、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略)
(二)簽約及保密
1.(略)
2.得為認股員工均應遵守本公司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本公司有權向該員工依原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
理註銷。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本公司董事會於114/05/13決議修訂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名稱及第
一、三、五、六、八條等部分條文。
(2)發行辦法修訂後條文: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
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
九項及...(以下略)。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略)
(二)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
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擬訂分配
標準,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
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非經理人需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後,再提報董事會。
(以下略)
五、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為董事會決議發行日前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70%
(二)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同時
符合公司績效及個人績效評估指標,且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
其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
1.公司績效評估指標:以各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中
營業收入做為評估基準:
(1)第一年:營業收入較公司前一年度成長15%(含)以上。
(2)第二年:營業收入較公司前一年度成長15%(含)以上。
2.個人績效評估指標: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結果至少為A-等(含)以上。
3.個人績效與公司績效同時達成後,員工依服務條件於各該年度可分別既
得之最高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後任職期滿一年,獲配股數的80%;
(2)獲配後任職期滿二年,獲配股數的20%。
(三)(略)
(四)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
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以原發行價格買回並予以註銷。
(五)員工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轉調關係企業、死亡、解雇等之
處理:
1.自願離職:遇員工自願辦理離職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部分,於離職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原發行
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略)
3.退休:遇員工辦理退休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
,於退休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原發行價格收買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資遣:員工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部分,於被資遣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
依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6.(略)
7.解雇:員工經本公司依相關規定解雇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部分,於被解雇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
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六、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
數交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保管,並配
合辦理所有程序及相關文件之簽署。
(二)於前條件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
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以下略)
八、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略)
(二)簽約及保密
1.(略)
2.得為認股員工均應遵守本公司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本公司有權向該員工依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
理註銷。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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