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宇: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洽定應募人及定價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3-24 19:3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
目前洽定之應募人為:
應募對象 與本公司之關係
盧米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無關係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35,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35,000仟股額度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公司已於114年3月14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授
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現為實際需要,擬採合併一次
發行35,000仟股。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分別為40.75元、
40.28元及40.14元,擇前1個營業日之收盤均價40.75元為基準。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為39.40元為基準。
(3)取二基準價格較高者訂定參考價格為40.75元。本次實際私募普通股價格
為25元,為參考價格之61.35%,未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最低成數六成,且
係以本公司於櫃買交易市場普通股之一段時間收盤均價為參考依據,其價格
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轉投資。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
及引進投資人之實際需求,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辦理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
特性,且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授權董事會
視公司營運需求辦理私募,能有效提高籌資之機動性及靈活性,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
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4/03/24
11.參考價格:40.75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25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普通股
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外,均不得自由轉讓
,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之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
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私募普通股之繳款期間:自114年3月26日至114年4月2日。
(2)私募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114年4月2日。
(3)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之主要內容和其他未盡事宜,業經本公司114年3月14日股東
臨時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決定;上開事項如經
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修正時,亦同。並於114年3月
24日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全權處理有關本次私募發行有價證券所需之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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