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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

購買虛擬貨幣引發糾紛,中國山東法院判決合約無效

BlockBeats 律動財經 2024-09-13 17:30


BlockBeats 消息,9 月 13 日,據澎湃新聞報道,商河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以“虛擬貨幣”作為理財對象的合同糾紛,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去年 10 月,某縣市內舉行了一場有關投資的講座,宣講內容是在某平台購買虛擬貨幣 U 幣。陳某認為該投資可以隨進隨出,在案外人張某向其提供王某的銀行帳號後,陳某向王某的帳戶轉帳 7 萬餘元,由王某購買了 1 萬枚 U 幣。



張某在陳某的手機上安裝了某交易軟體,王某將 1 萬枚 U 幣轉入陳某的帳戶。但後來開啟該軟體後顯示資產數據為零。陳某認為王某取得 7 萬餘元係不當得利,損害了自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返還 7 萬餘元購幣款並支付利息。


關於本案案由,陳某主張要求王某返還不當得利款,但根據雙方當事人一致的陳述,陳某向王某轉賬是基於陳某的正確的意思表示,並非王某無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故本案不屬於不當得利糾紛。本案系雙方達成一致意思表示,代為購買 U 幣引發的糾紛,故應確定為合約糾紛。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的「U」幣是一種類似比特幣的網路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規範性文件,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本案中的 U 幣是一種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U 幣的投資及買賣不受法律保護。陳某受講座內容影響將款項轉入王某帳戶用於購買 U 幣,王某購買 U 幣後存入陳某在某平台的帳戶,雙方之間形成內容為代為買入 U 幣的合約關係。根據上述規定,雙方之間的合約關係無效,陳某因此產生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故,法院判決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透過網路向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性商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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