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當事人、律師可調閱法庭錄音、錄影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16 08:02
立法院今天(15號)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法庭開庭時應予錄音,當事人以及律師在事後可以調閱,但不得公開、散布。
三讀條文中也新增,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法庭應予錄音,必要時也可以錄影;但沒有經過審判長許可,在庭者不得自行錄音、錄影。當事人及律師可在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錄音內容。但持有法庭影音內容者,不得公開、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者將可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美國法庭交付的影音資料裡面其實有三個目的,就是第一個滿足人民的司法近用權,第二個是公開透明,第三是司法課責。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在這次修法裡面讓法庭的錄音、錄影,只要能夠閱卷的你就可以請求影音、錄音光碟,但是你不可以隨便散布、公開播送,或是為非正當目的的使用。』
(圖:立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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