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敦: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5-09 17:08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應募人選擇之方式、目的:
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交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
需為策略性投資人,並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競爭力與既有股東權
益,能產生效益者為優先,惟目前暫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洽定特
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應募人選擇之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係為因應本公司營運發展之需引進策略性投資,應募人之選擇,
將以對本公司未來營運具助益為首要考量,將擇定有助於公司開
發市場、產品銷售、技術合作,並能挹注公司之獲利,對股東權
益實有正面助益者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3,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3,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自股東會決議本私
募案之日起預計一年內分二次辦理,分別為6,5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參考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且不得低於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i.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
價。
ii.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八成且不得低於
面額新台幣壹拾元為訂定依據,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
低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
場狀況決定之。
(3)訂價之合理性:前述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股價並符合公開發
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及考量私募有價證券
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籌資計畫之預計資金用途為償還借款、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
構,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預計一年內分二次辦理,各分次辦
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如下:
預計辦理次數預計私募股數私募之資金用途 預計達成效益
償還借款、充實 償還借款及充實營運資
第一次 6,500,000股 營運資金改善財 金以減輕利息負擔,改
務結構 善財務結構,提升公司
營運效能
償還借款、充實 償還借款及充實營運資
第二次 6,500,000股營運資金改善財 金以減輕利息負擔,改
務結構 善財務結構,提升公司
營運效能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
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轉讓之限制,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
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
有效提高本公司募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
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股份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規定辦理;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
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本次私募普通股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其發行計劃之主要內容,
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條件、私募金額、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
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暨未來如經主管機
關或因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
相關規定辦理。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指定之人,代表本公
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授權董事
長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所需之未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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