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泰:本公司、前董事長及總經理涉嫌違反銀行法乙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3-14 17:15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陳世銘及馮先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1135號及38453號;
112年度偵字第9210號、9211號及46161號
4.事實發生日:113/03/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涉嫌違反銀行法乙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
6.處理過程:已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未造成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基於法令要求及資訊公開原則,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關於起訴書內容,本公司提出下列說明:
1.起訴書中多數內容並非事實。
2.起訴書並未提及任何合約或金流,與本公司有關。
3.起訴書中清楚載明無不法所得匯入任何個人或本公司帳戶。
4.該案實際背景係發生於十多年前與大陸建築開發業者間之購屋民事糾紛,本公司既非
售屋方,更未曾有過集資、募資等行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銀行法」重
罪起訴,本公司深感遺憾,但因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本公司將全力捍衛清白,一切靜
候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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