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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5/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百分之百
控股母公司
4.私募股數或張數:暫定48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2,000,000,00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十成為基礎,並參酌
母公司中信金控之市場估計股價淨值比區間(1.1倍~1.4倍)作為訂價依據,由於本行對
母公司中信金控103年度稅後淨利貢獻值約達八成七,故以103年12月財務報告計算之
每股淨值21.15元參酌母公司市場估計股價淨值比後,將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每股私募
價格暫訂為25元,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強化本行資本及財務結構,並支應轉投資大陸中信銀行國際(中國)
有限公司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維持母公司中信金控100%之持股比例,暨考量募集資金之
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節省等因素,擬以私募方式辦理。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將於銀行局核准後,由董事會訂定之。
11.參考價格: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將於銀行局核准後,由董事會訂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除私募股票轉讓之限制,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外,其餘
與銀行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 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待核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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