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永豐金控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召開113年股東常會之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2-23 17:53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2/23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07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三十六號13樓大禮堂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12年度營業報告案。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112年度決算報告案。
(三)本公司112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及董事酬金給付情形報告案。
(四)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修正案報告案。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112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一)本公司為配合112年度盈餘分配案,擬辦理盈餘撥充資本發行新股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0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0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股1%以上之股東擬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
訂於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11日止受理提案,請於113年3月11日下午五時前以書面向
本公司提出。受理處所:永豐金控秘書處(地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06號11樓)。
(2)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113/05/08-1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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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
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
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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