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山林: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2-16 18:39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林鴻明
(二)張簡勵如律師(即董翠華之承受訴訟人)
(三)陳祈蒼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6號
4.事實發生日:113/02/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依113年02月16日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主文內容說明,
關於上訴人對於林鴻明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於
113年02月16日,駁回上訴。
6.處理過程:依法律程序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評估後續處理作業。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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