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銘綠能:公告隆銘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隆銘綠能四,代碼:30184)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2年12月29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11-10 14:30
第51款
內容:依隆銘綠能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2年11月29日至112年12月28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隆銘綠能四」,代碼:30184),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並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全部流通在外之債券。
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2年11月29日至112年12月28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2年12月28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2年12月29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2年11月29日
(六)、債券收回期間:本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債券收回期間自民國112年11月29 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8日止。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請 台端最遲應於債券收回權行使屆滿日之之前一營業日(即民國112年12月27日)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收回手續。
(七)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章、(2)證券存摺本公司將債券收回價款(扣除郵匯費後)於收回基準日後第五個營業日(民國113年1月5日)以掛號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發放予各債券持有人。
(八)債券收回之相關稅賦暨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因本次收回無利息補償金,故不適用。
(九)若對本通知書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代理部(02)2746-3797。
(十)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3年01月02日至原交易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3年01月02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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