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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日本食品進口管制 衛福部食藥署公佈從寬認定原則

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2015-05-14 21:26


日本進口食品產地、輻安新措施明(15)日實施,針對日本食品進口管制原則,衛福部食藥署今(14)日公佈「從寬認定」的原則,日本官方或官方授權機構既有的產地國或衛生證明文件,只要記載都道府縣,食藥署就認可。

台灣在2011年東日本大震災之後,禁止福島、櫪木、茨城、千葉、群馬核災5縣的食品進口,明天起,台灣要求這5縣以外的食品須附產地證明,東京都、靜岡縣等特定地區生產的水產品、茶葉、嬰兒食品等3大類逾800項的「高風險產品」要附輻射檢測證明。


食藥署今天進一步說明,提出何種證明才是認可文件。

首先針對「產地證明」文件,必須是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證明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之文件。或是,經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認可、授權、指定、委託機構所出具證明產地之文件。若是非屬上述2者,經本署洽駐日單位後認定。

其次是「輻射檢測證明」文件,必須是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公布之輻射檢驗機構所核發,或是其他經日本官方或國際認證機關認證為執行輻射檢驗之機構所核發。

食藥署說,上述2公告是為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之必要作為,且與國際上部分國家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之管理模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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