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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鴻:公告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雙鴻四)發行屆滿3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9-04 16:53


第53款


公司代號:3324


公司名稱:雙鴻

發言日期:2023/09/04

發言時間:16:53:47

發言人:陳玉玲

1.事實發生日:112/09/04

2.公司名稱: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雙鴻四)發

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債券持有人得於112年10月03日至112年11月12日行

使賣回權相關事宜,本次賣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 101.5100 %。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

息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三年之利息補償

金為債券面額之 1.51%。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2年11月12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

112年10月3日至112年11月12日止。

(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五)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六)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

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2年10月3日)之前一營業日(即

112年10月2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12年11月10日)

止,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公司於賣回基準日後五

個營業日內(預計於112年11月17日),將賣回價款扣除稅款、補充保

險費及匯費後,匯入債權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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