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品: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終止上櫃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8-04 14:00
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雲品一,代碼:27481,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後翌日(民國108年3月25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12年11月14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時 ,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且債券收回基準日不得落入本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內。 二、依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一律按本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 三、本公司訂定112年9月26日為本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債券收回期間自112年8月25日起至112年9月26日止。因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債券之債券持有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至參加人(證券商)處辦理本債券之收回手續者,最後申請收回日為112年9月25日。 債券持有人得於前述期間內至參加人(證券商)處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並統一於112年10月4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交付各債券持有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四、本債券將於112年9月27日起終止上櫃買賣。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2年9月28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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