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3點說明 修正央行法難達設主權基金目的
鉅亨網記者王莞甯 台北 2023-05-08 18:08
中央銀行今 (8) 日發布聲明指出,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一向持開放立場,但以 3 點說明,強調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目的。
對於日前部分立法委員為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提案修正央行法第 20 條、第 33 條,央行對此回應,長期以來,對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採開放立場,惟修改央行法並非適合方式。
央行說明,第一,各國主權財富基金是由政府而非央行主導成立,主權財富基金顧名思義是政府的基金,各國由政府主導成立專責機構,就國家財富 (如石油等自然資源收入、財政盈餘),或受政府委託 (如退休金) 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目的與外匯存底不同,且非央行經營目標。
央行指出,主權財富基金以創造財富為投資目的,但外匯存底的主要功能在挹注國際收支失衡的外匯需求,並維持外匯市場的秩序,其投資操作原則首重安全性與流動性,不宜承擔高風險。
而央行法第 2 條規定央行的經營目標,其中並無創造財富,草案建議設立的基金,擬投資於策略性產業、關鍵技術,非央行的業務。
第三,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目的,原因在於,主權財富基金管理機構的人事、預算、組織均極具特殊性,我國現行人事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預算法等無法因應其需求,須另以專法規範處理。
而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已開發國家,多以專法規範其設立及運作,尚無以央行法規範者。
央行強調,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持正向開放立場,惟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國家主權財富基金既為政府的基金,我國是否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宜由政府整體考量,審慎衡酌。
此外,我國的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財富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權財富基金之實。
截至 4 月底,外資持有國內股票及債券市值占外匯存底比率達 96%,加上我國並非 IMF 會員國,央行認為,宜持有更充裕的外匯存底,以因應資金大量進出,強化外部衝擊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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