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4-26 19:12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6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發行總額共計新台幣5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下列既得期間屆滿時仍在職
,且無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遭受懲處等情事者,得按以
下服務年資及績效條件,比例既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獲配後任職期滿一年,且期滿前最近一次績效考核達A(含)以
上:30%
(2)獲配後任職期滿二年,且期滿前最近一次績效考核達A(含)以
上:30%
(3)獲配後任職期滿三年,且期滿前最近一次績效考核達A(含)以
上: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未符發行辦法之既得條件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依法辦理註銷。
2.員工發生下列情形時,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依法辦理註銷。
(1) 離職: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資遣或調職時,其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視為未達成既得條
件。
(2) 一般死亡:遇有員工死亡者,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死亡日起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3.員工發生下列情形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
方式處理。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而辦理離職者,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視為全數達
成既得條件,員工得提前受領。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自死亡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
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受領其應繼承之
股份。
(3) 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針對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既得條件自留職停薪生效日
起暫停計算,並自復職日起接續計算,惟若於留職停薪期
間屆滿未復職者,則視同自願離職比照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績效考核優良員工,並符合與公司未來策略發展高度相
關或核心關鍵技術人才為限。授予員工及其所得受領之數量,將
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未來貢獻
潛力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
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
先經薪資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
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暫以本公司普通股112年4月18日收盤價估算,預估於三年既得期
間之總費用化金額約為107,5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估算,對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數三年總計
0.146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
構依適用規定全權執行。
(三)除前兩項規定外,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其他
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
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票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
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
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
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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