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4-25 21:34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12/04/25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5
二、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三、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條
之規定,未上市(櫃)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
不低於參考價格八成之標準,視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實際
發行價格。前述參考價格及實際發行價格之制訂,以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之轉讓
限制來看,私募價格訂定應具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可能涉及低於股票面額,因私募發行之股份除得依證券交易
法第43條之8規定轉讓外,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故本次私募價格若低於面額,尚屬
合理。
私募價格若低於面額,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將產生累積虧損,此差額將借
記同類型股票溢價發行產生之資本公積。
四、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及必要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第4條第2款規定之對象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
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等相關函令規定之資格條件,擇定對公司長遠發展有
所助益者。本次私募普通股應募人尚未洽定,因內部人對公司之營運相當了解,為提
高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之可行性,本次私募普通股洽詢之應募人擬包括內部人。洽定特
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為之。
A.若應募人為關係人或內部人,需對本公司業務營運相當瞭解且可提升公司未來營運
績效。
擬應募人名單與公司之關係說明如下:
詹惠如: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事代表
鍾裕民:本公司之執行長
貝南謀:本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
黃宏基:本公司之董事
許光陽:本公司之獨立董事
葛之剛:本公司之獨立董事
陳中成:本公司之 監察人
黃逸聖:本公司之 監察人
林意毅:本公司之副總經理
廖素霞:本公司之副總經理
翟星玫:本公司之財務主管
許益瑄:本公司之會計主管
B.若應募人為財務型或策略性投資人,除可支持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市場競爭力外
,並可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能力、產銷結構、擴大市場等效益,對未來公司營運之成
長提升應有相當程度之貢獻,故本次私募之應募人包括財務及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
要性。
C.本公司主要策略主導者,仍舊由本公司現有經營團隊擔任,本次擬就普通股以不超
過35,000千股額度內辦理私募,低於本公司現有經營團隊之持股加計長期支持本公司
團隊之股東之持股總和,故本公司並無因本次私募而致產生經營權變動之虞 。
五、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場現況,並考量募集資
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在與公開募集相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
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限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
穩定經營,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2)私募之額度:以不超過35,000千股之普通股額度內辦理。
(3)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於股
東會決議本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最多不超過4次)辦理,各分次私募募集資
金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各次私募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
力、提升營運效能及強化財務結構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六、獨立董事是否有反對或保留意見:否。
七、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所發行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私募普通股於
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
本公司將於本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
向主管機關辦理補辦公開發行。
(2)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私
募總金額、特定人之選擇,增資基準日、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
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
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
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限制,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主管機關相關法
令函釋辦理。
(4)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之人代
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
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5)本次私募普通股案,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一年內一次或分
次辦理,嗣後如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私募事宜,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期限屆
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不繼續私募,並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比照重大訊息辦理資訊公開。
(6)上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依法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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