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稅籍登記新制上路 國稅局釐清三大誤區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23-02-21 21:56
今 (2023) 年起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通路進行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制上路,南區國稅局今 (21) 日盤點三大容易遭誤解的事項,釐清實務上常見的誤解。
從今年元旦起,只要透過網路或 APP 等電子通路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同時要在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而根據南區國稅局觀察,在新制上路後,發現業者在稅籍登記項目新制上經常出現三大類的誤解,包括:「誤解只要是事網路銷售,都適用新制規定」、「誤以為申請稅籍設立,可事後申請變更登記」,以及「誤以為應依新制申請變更者,有 4 個月輔導期可免罰」。
首先是誤以為只要是網路銷售,都適用新制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也就是貨物 8 萬元、勞務 4 萬元者,可暫時免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辦稅籍登記的個人,仍以經常性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為限。
南區國稅局說,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免辦稅籍登記者,可不適用新制規定。
第二、誤以為申請稅籍設立,不必在設立時依新制規定辦理,可事後申請變更登記
南區國稅局指出,今年元旦起新設立的營業人,在申請稅籍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在設立時就應依新制規定辦理,如果屬於商工登記案件,應於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之日起 15 日內補辦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另外,設籍課稅者,則應在申請稅籍登記時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將依營業稅法的「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規定處罰。
第三、誤會應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都有 4 個月輔導期免罰規定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去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並且到今年 1 月 1 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在修正後規定,必須在今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15 日期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為使相關營業人有足夠時間辦理,財政部訂定自今年 1 月 1 日到 4 月 30 日期間為輔導期,讓營業人能在輔導期間申請變更登記,輔導期間可免受罰。
南國國稅局說,今年 1 月 1 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並在之後才從事網路銷售,或是在去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在今年 1 月 1 日後才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該在開始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 15 日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不適用輔導期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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