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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銀行風險分類新規設過渡期,業內:有利準確識別風險

經濟通新聞 2023-02-13 11:41


  《經濟通通訊社13日專訊》銀保監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將對商業銀行形成哪些影響?工商銀行信貸與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李志剛表示,《辦法》的出台對於新形勢下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十分必要,有利於推進商業銀行做實風險分類,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全面掌握各類資產的信用風險並針對性加強信用風險防控,更好地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農業銀行總行信用管理部總經理張曉男認為,相較於2007年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辦法》針對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的變化,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範圍,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抓住重組資產、交叉違約、逾期天數等關鍵問題,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標準,針對性、指導性、實操性更強。《辦法》有效解決了商業銀行風險分類實踐中面臨的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

 

*逾期超90天的債務應歸為不良*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

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銀保監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是資產質量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能有效反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從逾期天數看,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係的規定不夠清晰,部分銀行以擔保充足為由,未將全部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納入不良。《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後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為損失類。《辦法》實施後,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

  從信用減值看,新金融工具準則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相關資產進行減值會計處理並確認損失準備。《辦法》參考借鑒新會計準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佔帳面餘額50%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佔帳面餘額90%以上應歸為損失。

 

*設置過渡期,2025年底前對所有存量業務重新分類*

 

  《辦法》設置過渡期,給予相關銀行充裕時間做好實施準備。《辦法》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於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後新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起發生

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於《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於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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