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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實名舉報廣東高院 稱其審判程序違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和訊網訊息 “顧雛軍案”被六次延期之后再起波瀾。4月22日,科龍電器原董事長顧雛軍在其認證微博上發布實名舉報信,向廣東省政法委書記馬興瑞實名舉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稱其在顧雛軍案再審立案審查過程中存在嚴重程式違法事件,請求廣東省政法委進行調查。

“我向您舉報廣東省高院在我申訴案件上的違法亂紀,特別是審判程式嚴重違法的行為,懇請廣東省政法委監督、查處廣東省高院的嚴重違法行為。”


顧雛軍稱自己在201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就顧"雛軍虛報注冊資本罪案"提起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已經發回廣東高院要求再審,廣東高院於2014年1月17日立案,案號為“(2014)粵高法刑申字第29號”。

讓顧雛軍不滿的是在該案立案超過15個月后,遲遲沒有結案,顧雛軍稱該案已經被六次延期,其中最近一起是在2015年4月20日,廣東高院決定第六次延期,審限到期日改為2015年7月24日。

顧雛軍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的規定,立案再審的案件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顯然廣東省高院對我的案件的六次延期,最後五次是嚴重違法的”,他表示。

此外,顧雛軍還認為,廣東高院隱瞞了案件的真實進展情況,“我的律師陳有西先生一直堅持認為顧雛軍案目前在廣東省高院的審理程式是再審實審審判程式,並不是廣東法院網公布的正處在申訴、申請程式狀態”。他表示其律師陳有西了解到的該案的真實進展是正在由審監二庭正在審理中,並且已由審監二庭的賴俊斌、王曉琴、李靜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開過二次庭,而不是廣東省高院的告訴自己的還處於立案審查狀態。

基於以上的各種情況,顧雛軍在微博中請求廣東省政法委對廣東省高院的審判程式進行調查。

舉報信原文:

舉報信

尊敬的廣東省政法委馬興瑞書記:

我是原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科龍)董事長顧雛軍。我在此實名舉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顧雛軍案再審立案審查過程中嚴重程式違法事件。

我於201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就顧雛軍冤假錯案問題提起了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已經發回廣東省高院再審;廣東省高院於2014年1月17日立案,案號為“(2014)粵高法刑申字第29號”,迄今已超過15個月,在連續五次延期后,2015年4月20日,廣東省高院決定第六次延期,審限到期日改為2015年7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由此可見,無論是再審立案程式,還是立案后的再審程式,都應該在三個月內結案,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顯然廣東省高院對我的案件的六次延期,最後五次是嚴重違法的。我對每次延期都表示了強烈反對和抗議,但在廣東省高院無視法律尊嚴的傲慢和任性面前,我感到萬分的憋屈、憤怒而又無可奈何。

更為詭異的是:我的律師陳有西先生一直堅持認為顧雛軍案目前在廣東省高院的審理程式是再審實審審判程式,並不是廣東法院網公布的正處在申訴、申請程式狀態,陳有西律師的理由是顧雛軍案目前不是在再審立案庭審查,而是正在由審監二庭正在審理中,並且已由審監二庭的賴俊斌、王曉琴、李靜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開過二次庭,所以陳有西律師認為我們應該向廣東省高院要再審審判的裁定書,而不是一直在苦等所謂的立案通知書,而廣東省高院的賴俊斌法官卻一直告訴我們顧雛軍案還處於立案審查狀態,他們將來給出的只是立案或駁回的通知書。這種矛盾的說法是否意味著又存在一些幕后違法勾當呢?我請求廣東省政法委調查這項違法事件。

廣東省政法委是廣東省委領導廣東省全面依法治國的最高貫徹和執行機構,擁有監督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必須依法審判特別是程式必須合法的權力。我向您舉報廣東省高院在我申訴案件上的違法亂紀,特別是審判程式嚴重違法的行為,懇請廣東省政法委監督、查處廣東省高院的嚴重違法行為,維護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在全國人民心中的信心,不能讓廣東省高院其中一些人的違法行為繼續拖了廣東省全面依法治國大好形勢的后腿,早日平反我的冤案,讓黨中央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的春風吹遍嶺南大地!

敬頌

春安!

舉報人:顧雛軍

2015年4月22日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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