湧德: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債券代號:36893,湧德三)發行屆滿二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0-27 17:28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1/10/27
2.公司名稱: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湧德三於111年12月11日發行屆滿二年,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轉換公司債以發行後屆滿二年之日(民國111年12月11日)為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
轉換公司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以掛號寄發一份「賣
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
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
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
於賣回基準日前四十日內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賣回申請書,由原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
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以電子化方式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通知送達時
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且不得申請撤銷),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
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
內,將其款項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交付債券持有人。前述日期如遇台北市櫃檯買賣中
心停止營業之日,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1年12月11日。
三、債權人辦理行使賣回權之期間為:
自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2月11日止。
四、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
之始日 (111年11月1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11年12月11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債
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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