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汽車因信披不及時被出具警示函
鉅亨網新聞中心
長城汽車(601633-CN)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河北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胡克剛於2015年11月19日減持公司2.29萬股A股股票,公司未在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上述事項,直至2015年12月3日才予以披露,違法了證監公司字[2007]56號十一條及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
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責成公司加強內部有關人員對資本市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則的培訓學習,完善資訊披露管理事項及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公司股票的合規管理,對存在的問題全面自查整改,並在30個工作日內向河北證監局commit整改情況報告。
長城汽車表示,公司將根據河北證監局警示函的要求,進行認真整改,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河北監管局commit書面整改報告。同時公司將進一步加強內部有關人員對資本市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則的培訓學習,完善資訊披露管理事項及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公司股票的合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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