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情】湯家驊:立法處理虛假訊息流傳刻不容緩
經濟通新聞 2022-10-06 14:47
《經濟通通訊社6日專訊》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在Facebook發文指,自2019年社會動亂以來,以至最近新冠疫情下,不時有不負責任之徒透過虛假訊息傷害整體社會安全和利益。這些訊息包括透過虛假事實的傳播,製造不同群體間或對執法人員之仇恨,或試圖窒礙和破壞防疫工作等。這些行為對社會的傷害,不下於危害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已有《國安法》保障,但社會安全仍待透過禁止虛假訊息的立法才得以保障。立法處理虛假訊息之流傳,實已至刻不容緩的地步了。
*立法限制虛假訊息已成為國際主流意見*
他指,很多人對何謂言論或資訊自由存有誤解,更有人不時以言論自由之名破壞國家與社會安全;但《國際人權公約》第十九條清楚界定言論及資訊自由「負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
某種限制」。這些限制包括「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等。以各種不同方法限制虛假訊息的流傳已是世界大勢所趨。現時已就此立法的,包括中國、法國、絕大多數東南亞國家如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等,及個別非洲國家;現正研備立法草案的包括美國、俄羅斯、巴西及多個南美國家;其他以專責機構處理虛假訊息的包括加拿大、西班牙、瑞典、墨西哥及剛果等國家。由此可見,立法限制虛假訊息已成為國際主流意見。
*無關與新聞自由*
不少傳媒喜歡把流言當作新聞,但這只是個別害群之馬的行為,並不代表這種行為是正當或符合新聞道德標準。留意在誹謗法下,重複傷害他人名譽的流言也屬犯法,因此看不見有甚麼理由同等準則不能適用於新聞傳播。這與新聞自由完全沒有關係。
違反虛假訊息法例的法律後果一般只有兩種:一是以民事方式處理;二是構成刑事行為。兩者分別在於若以民事方式處理的話,法例可以賦予執法機關移除或禁止某些傷害整體社會的虛假
訊息而不涉及肇事者需負上刑事責任。當然,為了以儆效尤,嚴重違法者須負上刑事責任也是一種合理的處理方法。(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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