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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公告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現金增資發行己種交換特別股股款繳納憑證劃撥暨上市日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7-18 14:00


壹、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己種交換特別股3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總面額新臺幣3,000,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5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4434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貳、茲將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於後: 一、原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本公司額定資本總額為新臺幣2,000億元整,分為200億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122,093,831,700元,分為普通股11,409,383,170股,特別股8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二、本次現金增資上市股份﹕股款繳納憑證之己種交換特別股3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共計新臺幣3,000,000,000元。 三、累積上市總股數: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25,093,831,700元,分為普通股11,409,383,170股,特別股1,1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四、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己種交換特別股股款繳納憑證之權利義務: (1) 到期日:己種交換特別股無到期日。 (2) 股息:己種交換特別股股利年利率3.7%(十年期IRS 1.3%+2.4%),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十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十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十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十年期 IRS 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業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PYTWD01」與「COSMOS3」十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數平均數。若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3) 股息發放:倘當年度決算無可供分派盈餘或可供分派盈餘不足分派當年度己種交換特別股股利時,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利,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於以後年度以各該年度之盈餘補足。本公司對於己種交換特別股之股利分派具有自主裁量權。由本公司董事會依本公司章程第四十條之一規定,擬定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常會承認。其中可供分派盈餘數額,依序應優先分派予戊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得分派之股利;如尚有餘數,再分派己種交換特別股當年度應得分派之股利;其後再就其餘額分派與普通股。己種交換特別股股利以現金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通過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後,由董事會訂定己種交換特別股分派股利除權基準日,據以給付上年度可發放之股利。發行年度股利之發放,則自各該次發行日(增資基準日)起算,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該年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收回年度股利之發放,則以截止股份收回註銷日,計算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該年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 (4) 超額股利分配:己種交換特別股股東除依前項規定領取股利外,不得參加關於普通股及其他特別股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 (5) 剩餘財產分配:己種交換特別股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時,僅限就本公司持有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股份(以下簡稱彰銀普通股)分派之。其分派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並按己種交換特別股一股交換彰銀普通股一股之比率分派。 (6) 己種交換特別股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於己種交換特別股發行期間,不得撥充資本。 (7) 表決權及選舉權:己種交換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本公司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己種交換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應經己種交換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並準用關於股東會之規定。 (8) 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己種交換特別股股東、戊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每股均有相同權利之新股儘先認股權。 (9)己種交換特別股交換:己種交換特別股自發行日起算屆滿七年之次日起至屆滿十年之日止期間,本公司得通知己種交換特別股股東行使交換權,按己種交換特別股一股交換彰銀普通股一股之方式執行。 (10)己種交換特別股收回:己種交換特別股自發行日起算屆滿十年之次日起,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本公司得隨時收回全部已發行流通在外之己種交換特別股,並以所持有之彰銀普通股作為對價,按彰銀普通股一股收回己種交換特別股一股。若彰銀普通股於收回基準日前90個營業日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低於己種交換特別股發行價格,本公司應以現金補償該差額,現金補償程序由董事會訂定。 (11)本公司應於特別股發行日將所持有之彰銀普通股提撥相同股數交付保管機構保管,以便於特別股收回註銷時,得以所保管之彰銀普通股提交己種交換特別股股東。 (12)己種交換特別股股東依發行條件所訂之既有股東權益,倘因配合本公司因撥補虧損而減少資本,已發行之普通股與各種特別股均依同等比例銷除股份時,己種交換特別股股東之股東權益應按銷除股份之同等比例相應調整補足,以維持己種交換特別股股東既有之股東權益。 五、股款繳納憑證簽證機構:採無實體發行,不適用。 5,568,519,450 六、股務代理機構:台新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 參、股款繳納憑證劃撥及上市: 一、本次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憑證訂於111年7月26日(星期二)劃撥至認股繳款人指定之證券集保帳戶,並於同日上市買賣,屆時請至證券商補登帳簿存摺查詢,認股繳款人不得請求交付股款繳納憑證。 二、若貴股東尚未提供集保帳號及尚未開立集保帳戶者,請儘速至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後至台新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填寫申請書辦理股票劃撥作業。 肆、上開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資本變更登記後30日內以無實體方式發行,同時逕予替換上市並註銷股款繳納憑證,屆時另行公告。 伍、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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