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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富驛:代子公司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公告資金貸與事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25 18:15


第二條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04/12/23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母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812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3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3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周轉所需。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381723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606

5.計息方式:

本公司及子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者之間,將不予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台灣地區,自放款日起還款期限為一年,大陸地區自放款日起還款期限為三年。

(2)日期:

台灣地區,自放款日起還款期限為一年,大陸地區自放款日起還款期限為三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98168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75.69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於104年12月23日決議通過,本公司及100%集團內子公司間因營運需求

,故產生之資金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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