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耀:說明投保中心對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提起團體求償訴訟判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6-16 15:47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共16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金字第56號。
4.事實發生日:111/06/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翔耀公司104年至105年間涉財報不實及公開說明書不實,
致翔耀公司股票投資人受有損害,投保中心爰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提起
團體求償訴訟,向翔耀公司等共16人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4,784,1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處理過程:
判決主文:被告應給付總金額新台幣肆佰陸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元整,按第一項
至第四項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授權人,及自民國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均由原告受領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及被告按比例負擔之。
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依其應給付之金額為應受給付之授權人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與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由律師處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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