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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上:公告本公司111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核閱報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5-13 18:34


第30款


公司代號:6289


公司名稱:華上

發言日期:2022/05/13

發言時間:18:34:10

發言人:陳正彬

1.事實發生日:111/05/13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鑒:

前言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華上集團)民國111年及110年3月31日之

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

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

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

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

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表作成結論。

範圍

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65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

核閱合併財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

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

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

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

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

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華上集團

民國111年及110年3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

3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強調事項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5所述,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山西長治高科華上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長治高科華上),因長治高科華

上無法順利投入量產,持續產生鉅額虧損,且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長治

高科華上有關技術移轉事宜,產生之爭議已仲裁結束,上列跡象顯示華上光

電股份有限公司對長治高科華上之投資已有減損,故於民國102年度除依其

自結報表認列投資損失新台幣26,538仟元外,併同長治高科華上相關之資本

公積新台幣55,782仟元及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新台幣8,120仟元後之淨

額提列減損損失新台幣195,777仟元,提列減損後帳面價值為零。

另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九、1所述,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3年1月接

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民國102年12月30日之通知書,長治高科華

上以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履行技轉合約,造成長治高科華上鉅額之

經濟損失為由,對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仲裁,要求返還已支付之許可

使用費人民幣193,330仟元、賠償造成之經濟損失人民幣218,870仟元及其他

仲裁費用人民幣736仟元。本仲裁案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於技術移轉

契約簽訂後,已依約全力協助長治高科華上建廠規劃、購置機具設備、教育

訓練人員及技術移轉等,已完全履行契約義務,惟長治高科華上主張華上光

電股份有限公司違約,未完全履行契約義務並造成長治高科華上之經濟損失

,雙方就技轉合約義務之履行存有爭議。民國109年4月7日中國國際經濟貿

易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退還長治高科華上許可使

用費人民幣193,330仟元、支付損失賠償人民幣810仟元、支付代墊費及仲裁

費等合計人民幣1,981仟元,共計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支付長治高科華

人民幣196,121仟元。嗣後長治高科華上已於民國110年9月7日委任律師具

狀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系爭仲裁判斷認可;本公司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

委任律師具狀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駁回系爭裁判認可;台灣新竹地方法

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民事裁定認可,本公司隨即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委

任律師具狀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呈遞「民事抗告狀」。本案經華上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委任律師評估,原裁定僅單純以形式上論斷系爭仲裁判斷有無違背

我國公序良俗,而未審理系爭仲裁判斷之法律適用有無違背我國公序良俗。

其次,系爭仲裁判斷確實有諸多違背我國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之情事,甚至

有眾多判斷結論顯與我國基本法制規定、法秩序有所抵觸之處。系爭仲裁判

斷就法律適用有違背我國強制、禁止規定之情事,已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

規定。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本件抗告能在個案中應得以說服法院

系爭仲裁判斷之違反已達「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程度;又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抗告理由中,對於系爭仲裁判斷確有諸多違背我國

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之處均有詳加以涵攝,並且對於原裁定審理中均係多次主

張系爭仲裁判斷之?容及適用中國法律之效果,有違我國法律基本原則,對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顯失公平,已違背我國公序良俗,其論理尚堪充足。

若抗告法院之見解同上文所述,可期待抗告法院於個案中經審酌後,就華上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抗告而言,應認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之可能性應較駁

回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抗告為大。因此,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估

計相關損失及負債。本會計師未因此而修正核閱結論。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4所述,華上集團截至民國111年3月31日止,累計

虧損新台幣1,045,059仟元已達實收資本額99%,負債比率達99%,該等情況顯

示華上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未因此而修正核閱

結論。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黃增國 金管證審第1000063960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戴至柔 金管證審第1070303180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1/05/13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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