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成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第十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份條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4-27 17:15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1/04/27
2.公司名稱: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參照「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11103版」修訂本公司「第十二次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部份條文
6.因應措施:本公司「第十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本公司國內
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原則。另員工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
、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
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由人資單位依前項原則擬定提
案,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
員會審核,董事會核定,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
第一項所稱國內外從屬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
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第五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有關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等
作業事項,由本公司人資單位依本辦法規定做成提案,就符合本公司
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
事會核定,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
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修訂後: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本公司國內
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原則。另員工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
、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
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
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
數量,由人資單位依前項原則擬定提案,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
決定。認股名單具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後呈
送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呈送董
事會決議。
第一項所稱國內外從屬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
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第五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
額,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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