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3萬標成3千 網店被判自認倒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23 18:58
□ 本報記者 周斌
錯把錢打入他人賬戶,還能要回來嗎?沒有憑證的借款法院是否認可?網絡購物商家標錯價格能反悔嗎……今年以來,人民法院審理的民商事典型案例,很多都是群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針對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民商事案件持續增多的情況,各級人民法院堅持問題導向,依法解決事關群切身利益的問題,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讓群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網店應對所發信息負責
【案情簡介】2015年3月17日,張某在天貓商城一家電器網店以每台3199元的價格購買3台液晶電視機,在支付貨款9597元(含運費0元)。付款后網頁提示“預計3月20日送達”。但次日張某卻被網店告知“如需配送請補郵費9萬元”。協商不成,張某將網店告上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庭上,網店辯稱,其在網上對銷售商品詳細介紹,目的不是訂立合同而是吸引消費者,原被告雙方訂立的合同不成立。即便合同成立,被告由於疏忽大意,將原本售價為31999元的商品誤標為3199元,原告利用被告的疏忽大意大量惡意購買,雙方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應予撤銷。
【判決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網上發布的商品信息明晰地記載了商品的名稱、價格、付款方式、交貨方式等,符合合同要約的全部特徵,並非品的宣傳方式或者要約邀請,原告按照網上設定的交易程序進行交易並完成訂購、付款,構成對網店要約的有效承諾,雙方間的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案涉合同,並於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交付液晶電視機3台。
【法官點評】電子交易應以維護交易效率、交易安全作為價值取向,如此有利於經營者秉承謹慎、誠信的經營理念,對其發布的品要約信息負責。如果賦予經營者以顯失公平等事由撤銷合同,將危害交易安全與穩定,最終損害的是不特定消費者的利益。
借款沒憑證法院不認可
【案情簡介】2013年1月,安徽省六安市大唐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汪某某向曹某某出具一份借條:今借到曹某某120萬元,月息二分四厘。陳某某為擔保人。同年2月,江某、汪某某在借條上備注:又借曹某某55萬元,總計175萬元,期限4個月。
上述借款期限屆滿后,曹某某以未予清償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大唐公司、汪某某共同償還借款175萬元,利息16.8萬元,被告陳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結果】法院審理認為:第一筆120萬元借款中,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匯入大唐公司賬戶90萬元,應予以認定;20萬元款項經汪某某同意借給案外人胡某某,原告可另行主張;剩餘10萬元,原告稱以現金方式交付,被告不予認可,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交付的事實,故不予認定。第二筆55萬元借款中,原告稱給付汪某某現金35萬元,被告不予認可,原告亦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交付現金,故不予認定。
雙方在借條上約定的月利率2.4%超過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利率上限,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大唐公司、汪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90萬元及利息,被告陳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點評】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然而在多元利益驅動下,“斬頭息”“復息”“高息”等情形非常普遍,民間借貸形式多樣化、運行不規範等特徵,導致法院審理“現金交付”借貸案件時困難重重。為避免虛假訴訟,法院重從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案件當事人的關係、支付能力、支付方式、交易習慣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存在,避免僅憑當事人陳述或部分間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公民在實施借貸行為時應提高風險意識,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審慎而為,避免無謂紛爭。
同居分手彩禮酌情返還
【案情簡介】原告鄒某訴稱,其與孫某確定婚約關係后,先后兩次給付孫某母親即被告於某某彩禮款共計6.9萬元。2013年農曆正月,鄒某和孫某舉行結婚典禮,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也沒有婚育子女。現孫某提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因退還彩禮生分歧,鄒某訴至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孫某退還彩禮款6.9萬元。
【判決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但被告借婚約收受的錢款應予以返還。考慮到鄒某與孫某已共同生活一年多,未辦理結婚登記及未生育子女的實際情況,被告應酌情部分返還原告彩禮。故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4.5萬元,於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法官點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相關司法政策明確,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匯錯款分毫不差要回來
【案情簡介】今年1月4日,原告黃某以匯款時錯將10萬元款項匯至被告張某賬戶為由,訴至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主張被告返還這筆款項。
黃某訴稱,其與張某有生意往來,錯匯的10萬元款項本是匯給另一個客戶的,因財務操作失誤匯給了張某;錯匯款后,其曾聯繫張某但無法找到。
被告張某沒有到庭應訴,亦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及提供證據。
【判決結果】法院審理認為,在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提出相反抗辯意見,且原告保證其提交的證據及所作陳述的真實性,並保證不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或有損第三人利益情形的情況下,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定。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返還不當得利10萬元。
【法官點評】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抗辯和質證權利,由此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裁定不准強拆房屋
【案情簡介】何某夫婦均已年過八旬,住在廣東省大埔縣一套樓房內,此房權登記在何某名下。何某稱,羅某、蘇某擬拆除重建他所在的整棟樓房,在僅僅與部分房主達成協議,但未與他協商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與爆破公司簽訂了拆除房屋協議書。今年3月16日,爆破公司手拆樓,拆樓的石塊、淤泥堆積在出入通道上,致使何某夫婦無法通行,嚴重威脅兩人的人身安全。何某夫婦一紙訴狀將羅某、蘇某、爆破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期間,3被告未停止拆除行為,何某夫婦向法院遞交保全申請,請求禁止被告拆除訴爭房屋的行為。
【判決結果】法院審查認為,依據現有證據材料,3被告的拆除行為可能損害何某夫婦合法權益,且何某夫婦提供財擔保,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裁定,在本案訴訟期間,3被告對何某夫婦房屋不得實施拆除行為。
【法官點評】所謂行為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為避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或進一步損害,法院依據他們的申請,對相關當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首次確立了行為保全制度,適用於民事領域中的各類侵權案件。
本報北京12月22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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