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康: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對107年度重上字第438號民事判決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17 15:54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達陸實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本公司(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4家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7年度重上字第438號
4.事實發生日:111/03/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102年間一筆藍光播放器之銷貨交易於103年間接獲來自末端銷售公司(亦是被上訴
公司之一)主動來電,表示因其於售貨後發現銷貨之產品(藍光播放器)有瑕疵,欲
收回該批貨品,故而主動邀請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等六家公司協商退貨事宜。
(2)上訴人於104年12月15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其與被上訴人五
家公司所簽立之退貨協議無效;另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立康公司對上訴人所簽發之支
票債權不存在,及被上訴人立康公司應交付上訴人已受領之款項1,658,575元。
(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01月17日宣判原
告之訴駁回;上訴人對於107年01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此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1年0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03月08日宣判,
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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