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澳洲房產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公告

瑞興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1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04 18:15


第32款


公司代號:5863


公司名稱:瑞興銀

發言日期:2022/03/04

發言時間:18:15:32

發言人:吳鴻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04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14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徐州路46號,市長官邸藝文沙龍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2.審計委員會查核一一○年度決算報告。

3.一一○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一一○年度發行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執行情形。

5.修訂本行「誠信行為準則」報告。

6.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對本行今年股東常會有無提案報告。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本行民國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案。

2.本行民國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提請 承認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行「章程」,提請 討論案。

2.修訂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提請 討論案。

3.修訂本行「董事選舉辦法」,提請 討論案。

4.修訂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請 討論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選舉本行第六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提請 選舉。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6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14

12.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

13.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有關本公司盈

餘分配議案,預定於股東會四十天前另行公告。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五)前親臨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

段66之1號11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1年4月15日(最後過戶日)

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

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常會

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持股

滿一仟股以上之股東,其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送各股東,屆時未

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戶名、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辦(電話:02-23118787)。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擬定111年4月8日上午9時00分起至111年4月18

日下午5時00分止為受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提案期間,

受理提案場所:本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133號6樓,

電話:02-25575151分機2943)。

(四)銀行法第25條、第25條之1之相關法令措施宣導報告。

1.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

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

2.依銀行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

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

3.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悉依銀行法第25條

之1規定辦理。

4.相關法令宣導簡介,可參考本行網頁(www.taipeistarbank.com.tw)法定應揭露

事項專區。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