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股權籌案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平台方勝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23 20:09
新浪科技訊 12月23日下午消息,全國首例股權籌案今日二審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佈維持一審判決,人人投籌平台方的運營主體公司飛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勝訴,認定雙方簽訂的融資協議有效,駁回諾米多公司的二審上訴請求。
案情回顧
一審被告(反訴原告)北京諾米多公司作為股權籌項目,在原告(反訴被告)飛度公司旗下經營“人人投”股權籌平台融資88萬元以經營一家餐館。融資成功后,人人投認為諾米多公司提供的主要交易信息:經營房屋所有權性質、物業費均等,均與實際情況不符。故依約解除了合同,並訴請法院判令:1)諾米多公司支付飛度公司委託融資費(5%)44 000元,2)諾米多公司支付飛度公司違約金44 000元,3)諾米多公司支付飛度公司經濟損失19 712.5元;三項合計107 712.5元。
被告(反訴原告)諾米多公司就此提出反訴,認為飛度公司惡意違約拒不給付融資款項,融資主體最終為87人,超過法律規定的50人上限,融資成功后也未將融資款及時支付給諾米多公司,故反訴訴請:1)要求飛度公司返還17.6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以17.6萬元為基數,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基準利率自2015年1月22日起計算至飛度公司全部返還之日止);2)判令飛度公司賠償諾米多公司損失5萬元;3)要求飛度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判決
9月15日,全國首例股權籌案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宣判。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本案審判長殷華宣佈,原告飛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人人籌平台)勝訴,雙方融資合同有效,並判被告方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給原告委託融資費用二萬五千二百元、違約金一萬五千元,反訴被告(原告)返還反訴原告(被告)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出資款十六萬七千二百元。
具體判決方面,海淀法院判定如下:一、《融資協議》與法不悖,應為有效。首先,具體依據方面,依照《證券法》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海淀法院本鼓勵創新的角度,認為本案所涉籌融資交易不屬於“公開發行證券”,其交易未違反《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其次,依照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其他監管規範性檔案層面,主要涉及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等,並未對本案所涉及的籌交易行為予以禁止或給予否定性評價。二、合同主體之間主要是居間合同關係。
二審判決依據
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融資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並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
關於違約責任問題,諾米多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顯示其所租房屋系平房,而現在證據能夠確認該房為樓房,故該房可能存在違建等隱患。即使該房是合法建築,但房屋所有權人是否運行案外人進行轉租等問題,直接關係到多投資人的核心利益,並有可能加大投資人的風險。飛度公司及其投資人要求諾米多公司進一步提供該房屋權證及轉租檔案等屬於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同時,飛度公司必須對諾米多公司融資信息的真實性負有審查義務,以此降低投資人的風險。
因此,在諾米多公司提供的相關證件仍難以完全排除可能存在的風險交易的情況下,飛度公司認為諾米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實具有相應的事實依據。因此,導致雙方《融資協議》解除的主要責任在於諾米多公司。同時,由於雙方合同未履行完畢即予以解除,一審法院結合飛度公司已完成合同義務的情況,對於融資費數額進行酌減並無不當。
綜上,北京市一中院駁回了諾米多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二審法官表示:“由於股權籌是目前互聯網金融領域最具創新和爭議的一種交易模式,國內還未對股權籌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規定,處於監管空白狀態。因此,此種交易模式下的當事人更應當遵循當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交易過程中踩法律紅線,審慎履行合同義務。”(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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