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寶:公告本公司公開收購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2-11 15:08
第38款
1.公開收購申報日期:111/2/11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或
「公開收購人」)
3.公開收購人之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81號及581之1號
4.公開收購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號碼:21222725
5.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達公司」
6.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7.被收購之有價證券數量:13,650,000股(預計公開收購之最高數量)
8.預定收購之有價證券價格:每股現金新台幣30元
9.預訂公開收購期間:自(臺灣時間)民國(以下同)111年2月14日上午9時00分
(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至111年3月7日下午3時30分止
(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五十日。
10.公開收購之目的:希冀透過此次合作,加速仁寶在工業電腦領域的布局
11.公開收購之條件:
(1)公開收購期間:
自(臺灣時間)111年2月14日上午9時00分(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
至111年3月7日下午3時30分止(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
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
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五十日。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
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2)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總計13,650,000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約當截至111年2月11日
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之
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21,000,000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
65.0%之股權(13,650,000/21,000,000股=65.0%);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
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10,710,000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
全部股份總數之51.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購之
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即有效應賣股份數量
已達最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
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有效應賣之股份
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
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式詳閱本公開說明書第3頁),
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集保結算所及
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
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應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3股
(不含)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前述計算方式請詳公開收購
說明書「第肆、參與應賣之風險」之「9.應賣股份數量超過
預定收購數量」之計算說明
(3)公開收購對價:
以現金為對價,每股新臺幣30元整(下稱「收購對價」)。
應賣人應自行負擔交券交易稅、所得稅(若有)、集保結算所及
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
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需之合理費用,其中集保結算所手續費及
證券經紀商手續費,係依應賣人申請交存應賣次數分別計算,
另應賣人經由保管銀行申請交存應賣者無需負擔證券經紀商手續費;
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購人及受委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
公開收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收購對價時,
將扣除所得稅外之上開稅費,並計算至「元」為止
(不足一元之部分無條件捨棄)。
(4)收購對價支付日: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
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本次公開收購對價之撥付,
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
(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營業日
(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予集保結算所
提供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因其他原因
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款之次一營業日,
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集保結算所
或應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票金額之計算,
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匯費/郵資、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
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無條件捨棄)。
(5)本次公開收購涉及須經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
申報生效之事項:
本次公開收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及公開收購
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始得為之。
公開收購人已於111年2月11日依據前述法令公告,
並於同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
公開收購人本次公開收購無須取得其他主管機關之核准。
(6) 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
除有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
第6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7)其他公開收購條件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
查詢公開收購說明書之網址為:
(a)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162sb01
(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公開收購專區)。
(b)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網頁:http://www.kgieworld.com.tw
12.受委任機構名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
13.受委任機構地址:臺北市明水路700號
14.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如達到預定收購數量之一定數量或
比例時仍予以收購者,
或其他收購條件:
本次預定收購數量總計13,650,000股,約當截至
111年2月11日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
公示查詢系統所示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21,000,000股
(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65.0%之股權
(13,650,000/21,000,000股=65.0%);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
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10,710,000股
(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51.0%)
(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
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
(即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
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
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有效應賣之
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
比例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式詳閱本公開說明書第3頁),
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
集保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
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應賣股數
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3股(不含)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15.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未達或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之處理方式:
(1) 本次公開收購如未達「最低收購數量」,
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依法停止進行時,原向應賣人所為之
要約全部撤銷,由凱基證券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203)059600-8)轉撥回應賣人之
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2) 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總計13,650,000股,
約當截至111年2月11日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
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
總數21,000,000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
65.0%之股權(13,650,000/21,000,000股=65.0%);
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
但已達10,710,000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
之51.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
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
條件成就(即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
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
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
有效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
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式詳閱
本公開說明書第3頁),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
支付證券交易稅、集保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
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
應賣人應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3股(不含)者
,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份,由凱基證券之「凱基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203)059600-8)
轉撥回各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16.是否有涉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情事(華僑、
外國人收購本國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適用;若有,請說明案件「已送件,尚未經核准」
或「已核准」):無。
17.是否有涉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情事
(事業結合適用;若有,請說明案件「已送件,
尚未生效」或「已生效」):無。
18.公開收購如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
申報書件是否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具有合法性之法律意見;
且載明公開收購案件如經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停止生效或廢止核准,公開收購人應對受損害之應賣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於2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1)揭露之法律意見書全文):
申報書件業經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香君律師、
陳正和律師審核並出具具有合法性之法律意見書。
19.公開收購之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公開收購人業已洽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分公司出具以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為受益人之
履約保證,且授權凱基證券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
請求行使並指示撥款(請詳27.其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2)本公司洽請金融機構出具之
履約保證函)。
20.前開資金如係以融資方式取得,該融資事項之說明書、
證明文件及其償還計畫:本次公開收購給付現金對價所需之
資金,總計約新臺幣409,500仟元,將由公開收購人以
自有資金支應,故不適用。
21.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之
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請列明該有價證券之名稱、
種類、最近三個月內之平均價格及提出申報前一日之
收盤價格、取得時間、取得成本、計算對價之價格及
決定對價價格之因素:不適用。
22.公開收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
(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
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
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
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不適用。
23.併購後續處理方式,包括支付併購對價之時間及方法等:
(1)時間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
文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
本次公開收購對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
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營業日(含第五個營業日)
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予集保結算所提供之
應賣人銀行帳號
(2)方法
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
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營業日
(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
予集保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
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款
之次一營業日,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
掛號郵寄至集保結算所或應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匯款金額/支票金額之計算,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
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匯費/郵資、
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
(不足一元之部分無條件捨棄)。
24.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現金,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
25. 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
其他 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包含(1)公開收購價格訂定
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2)被收購公司與已
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3)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4)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
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
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
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一)本會計師經考量可量化之財務數字及市場客觀料,
分別以市價法及可類比公司法之本益比法及
股價淨值比法,並考量非量化調整之折、
溢價率加以計算後,其評估計算結果,
普達系統公司具控制權下之合理每股價格區
間應介於新台幣26.61~ 34.53元,
本案仁寶公司擬以公開收購現金對價每股
新台幣30元取得普達系統公司51%至65%之
普通股股權,其收購價格介於前述所評估之
每股價格區間內,尚屬允當合理。
(二)選取與普達公司產業類別及產品內容相似,
且股票具活絡市場之可類比上市上櫃同業
(飛捷、虹堡、同亨、伍豐、鴻翊),計算出所隱含之
價值乘數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以作為評估標的公司
股權價值之基礎。請詳閱公開收購說明書之附件-
獨立專家對於本次公開收購對價合理性意見書
(三)不適用
(四)不適用
26.併購完成後之計畫:
(1) 繼續經營被收購公司業務及計畫內容:
公開收購人為全球筆記型電腦、液晶視訊產品及
智慧型裝置製造業的先驅。布局涵蓋3C電子產品、
5G通訊與應用產品、智慧穿戴及顯示裝置、伺服器、
車用電子與智慧醫療與健康照顧等產品領域。
被收購公司為專業端點銷售系統(POS)、
工業電腦顯示器及其周邊產品之製造及銷售,
以自有品牌「Poindus」行銷全球。公開收購人希冀
以被收購公司在POS產業的經驗以及在歐洲的
銷售通路,拓展公開收購人在工業電腦領域的廣度。
此外,雙方合作可借助公開收購人在採購、
生產與技術研發的能力,搭配被收購公司在市場與
通路的經驗,提升產品品質、優化成本結構、
並加快新產品研發進度,提昇整體的競爭力、
並發揮綜效,對雙方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均有正面助益。
(2)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
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
之重大事項: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刊印之日,公開收購人
並無於本次公開收購完成後促使被收購公司解散、
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
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被收購公司股東權益
之重大事項:不適用
2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
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
(1)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
111.2.10(111)常投字第01117號
受文者: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就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擬收
公開收購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事,
謹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法律意見書係受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開收購人)委託,就公開收購人
擬公開收購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標的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普通股
13,650,000股乙事(下稱本公開收購案),
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管理辦法」(下稱公開收購管理辦法)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開收購申報書件
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
公開收購如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
申報生效者,應併同出具法律意見書」辦理。
二、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已審閱下列文件:
(一)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申報書
稿本(民國(下同)111年2月10日稿本)。
(二)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稿本(111年2月10日稿本)。
(三)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與委任機構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受委任機構,下稱受任機構)
於111年2月9日簽訂之公開收購委任契約影本。
(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下稱保證銀行)於111年2月10日出具指定
受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函影本。
(五)公開收購人依公開辦理管理辦法第7條及
第26條第1項規定就本次公開收購辦理公告,
擬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相關資訊稿本
(111年2月10日稿本)。
(六)本所於111年2月10日上午9時查詢經濟部
商業司網站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得之
標的公司登記資訊(最後核准變更日期為110年3月15日)。
(七)公開收購人提供之公開收購人及標的公司市場占有率
及銷售金額資料及於本所於111年2月10日上午9時
查詢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示公開收購人及被收購公司資料。
(八)受任機構於111年2月9日出具之聲明書
(下稱受任機構聲明書)。
三、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下列各項假設及前提:
(一)公開收購人提供本所審閱之文件、資訊,
及公開收購人與標的公司揭示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及公開資訊觀測站之
相關資訊,均為真實、正確且完整。
(二)公開收購人提供本所審閱之所有文件上之簽名
、印章及印鑑均為真正,且經合法授權簽署。
如文件如係影本,均與正本相符。
(三)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止,並無任何情事或
行為影響上開文件及資訊之有效性、真實性、
正確性及完整性。
(四)公開收購人就本公開收購案將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辦理申報,包括提出:
(1)與經本所審閱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聲明書
、受任機構委任合約、保證銀行之履約保證函內容
一致之正本文件、(2)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
董事會議事錄、財務報告、獨立專家之合理性意見書
等相關文件之正本,及(3)本法律意見書正本。
如金管會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要求公開收購人就本公開收購案提交其他申報書件,
公開收人將於辦理本公開收購案之申報時一併提供予金管會。
(五)公開收購人提供之資訊已真實、完整、正確的揭露
所有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須審核之相關文件及資訊。
除本法律意見書另有載明外,本所並未就公開收購人
所提供審閱之資訊、聲明或陳述,進行任何獨立之查證。
(六)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中華民國現行法令而出具,
如相關適用之法令有任何變動,本所不負補充
本法律意見書之責任。
四、基於上述審閱之文件、資料及各項假設及前提,
本所就本公開收購案提出意見如下:
(一)公開收購人為本公開收購案所準備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與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相符:
1.「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四條規定:「公開收購說明書編制內容應記載
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基本事項。
二、公開收購條件。三、公開收購對價種類及來源。
四、參與應賣之風險。五、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
後續處理方式。六、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
情形。七、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
八、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畫。
九、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十、特別記載事項。
十一、其他重大資訊之說明。」
2.經審閱本公開收購案之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稿本,
公開收購人就本公開收購案準備之申報書係依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所公告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申報書(收購他公司有價證券時適用)」
規定格式備置,且公開收購人所準備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亦遵循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規定格式備置,內容已包含前述「公開收購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本所意見認為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及公開收購
說明書與「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及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相符。
(二)公開收購人已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1.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及
第4項分別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
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
前項證明包括下列各款之一:一、由金融機構出具,
指定受委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
且授權受委任機構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請求
行使並指示撥款。二、由具證券承銷商資格之
財務顧問或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
會計師,經充分知悉公開收購人,並採行合理程序
評估資金來源後,所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
收購對價能力之確認書。」。
2.經審閱保證銀行於111年2月10日出具指定
受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函影本,保證銀行承諾
於接獲受任機構依公開收購委任契約為支付
本次公開收購對價對其發出書面撥款指示後,
應於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之時間內將指定金額
(以不超過新台幣肆億零玖佰伍拾萬元為限)匯至
受任機構開立之公開收購銀行專戶
(戶名:凱基證券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凱基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0001118616000),本所意見認為其內容
應符合前述公開收購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公開收購人已與受任機構簽訂委任契約:
1.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
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
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受委任機構應設立
專戶辦理前項款券之收付且專款專用,
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職責。
受委任機構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
資格條件,且最近一年內未有因公開收購業務
經本會處糾正以上處分者。但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
並經本會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
2.經審閱公開收購人與受任機構簽訂之公開收購
委任契約,公開收購人就本公開收購案已委任受任機構
處理前述事項,且依受任機構出具之聲明書,
受任機構券亦確認其截至委任契約簽署日最近一年內
符合前述公開收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條件,
本所意見認公開收購人已符合前述公開收購管理辦法之
規定委託受任機構辦理公開收購相關事宜。
(四)本公開收購案應先向金管會提出申報並公告後,
始得為之:
1.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項
分別規定:「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
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
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
始得為之: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
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
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之有價證券。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
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
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2.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
第一項另分別規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者,除有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情形外,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
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3.經審閱本公開收購案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公開收購人預定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標的公司
13,650,000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
約當標的公司於111年2月10日上午9時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之
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
之65.0%之股權。且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
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10,710,000股
(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51.0%)
(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
本公開收購案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
故本公開收購案預定收購數量及最低收購數量均已
達標的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本所意見認為公開收購人以本公開收購案取得標的
公司上述股份,應向金管會提出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五)本公開收購案,毋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
(下稱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
1.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第十一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
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
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
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
達三分之一。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
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
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
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
,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公平會105年12月2日公綜字第10511610001號函
公告「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
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為:
「(一)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
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四百億元,
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
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二)參與結合之事業為
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
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
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
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百億元,
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
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
「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之認定,採下列計算方法:(一)參與
結合之事業有實足一年之上一會計年度者,
依其所提會計年度期間計算其銷售金額;(二)參與
結合之事業不足一年之上一會計年度者,
按實際營業期間之月份相當全年十二個月之比例換算
其銷售金額,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為:
(實際營業期間之銷售金額/實際營業期間之月份)x 12」。
3.如前所述,公開收購人以本公開收購案之預定收購數量
及最低收購數量已達標的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65.0%及51.0%,已達標的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
第2款所稱之「結合」。
4.經審閱公開收購人所提供之市場資料及
公開收購人及標的公司109年度年報,公開收購人
主要業務為5C電子產品之製造及銷售,
此類產品市場競爭者眾多,市場規模龐大,
而公開收購人製造及銷售各項產品,包括筆記型電腦、
一體式電腦、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智慧穿戴裝置之
市場占有率均未達四分之一;標的公司主要業務為
端點銷售系統之製造及銷售,惟其於該市場並位居
領導地位,其市場占有率亦未達四分之一。而由於
公開收購人及標的公司並未經營同類業務,
於事業結合後亦不會導致合計之市占率達三分之一,
故尚未達到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
結合申報之市占率門檻。另依據公開收購人及標的
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告之「每月營業收入彙總表」
所揭示資料,標的公司於110 年度之累計營業收入為
亦未達到公平會所公告之應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
因此,本所意見認為,本公開收購案應無須向
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之申報。
五、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開收購人辦理本公開收購案之用,
除得由公開收購人於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及依法公告
所使用外,不做其他用途。未經本所事前書面同意,
任何第三人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援用本法律意見書或引用
本法律意見書之內容或因此對本所為任何主張。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香君 律師
陳正和 律師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2) 履約保證函
履約保證函
保證書編號:CSGA-22006
兹因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開收購人)
擬公開收購 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於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市場之已發行流通在外
之普通股(以下稱本收購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
之規定,公開收購人請本行出具履約保證函予受益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益人),
故本行特開立本履約保證函(以下稱本函),對受益人承諾如下:
一、金額:新台幣肆億零玖佰伍拾萬元整。
二、除有本函第五條第1至4款之情事外,
本行承諾於接獲受益人依公開收購委任契約第三條所
發出書面撥款指示後,於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之
時間內將前述金額範圍内之款項匯出至受益人開立之
公開收購銀行專戶(户名:凱基證券公司公開收購專戶
(凱基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1118616000)。
本行絕無異議且絕不推諉拖延撥款,並同意放棄
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本行同意依本函對
受益人獨立負責,任何公開收購人與本行間之法律關係、
糾紛或任何往來,皆不影響本行應依本函履行對受益人
所負擔之義務。
二、如受益人及/或公開收購人變更本收購案文件且涉及
本行權利義務者,應事前經本行書面同意。
三、非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轉讓
其於本函下之權利。
四、本函有效期間自民國111年2月14日起,
至下述任一情況先發生者為止,本行保證貴任
即自動解除:
1.民國111年3月9日24時(即公開收購屆滿日後
第【2】個營業日,倘有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則為延長之公開收購屆滿日後第【2】個營業日);
2.有本收購案停止進行之情事者(包括但不限於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所稱情事);
3.有本收購案公開收購未成就之情事者;
4.受益人或公開收購人未依本函履行義務者;或
5.本行依本函第二條受益人書面撥款指示所載
指定日期將款項匯出時(如發生天災或銀行匯款系統異常
等不可抗力情事致本行無法如指定期日匯款至
受益人前述指定之銀行專戶時,本行保證責任解除日
順延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本行完成匯款之日)。
六、於本函有效期問內,本行絕不因任何原因
對受益人逕行行使抵銷權。
七、如因本函及其相關事務致有爭執者,
應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且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八、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
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此 致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負責人(或代表人):經理 李宏業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70號1樓
電話:(02)2511-923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